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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案关注社会福利 慈溪法院判精神赔偿的多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24 09:54:12   稿源: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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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慈溪法院发布2014年民事侵权典型案例。2014年度,慈溪法院共受理侵权纠纷2001件,结案1996件。

  这次公布的典型侵权案,包括生命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侵害物权责任纠纷等十多种生活中常见的侵权现象。被侵权的十多位原告,多数人获得5000元至40000元精神赔偿。

  丁丁(化名),5岁,在慈溪市一家幼儿园上小班。

  2010年6月8日傍晚,幼儿园校车送孩子们回家,车上有驾驶员王某及随车老师刘某。16:50许,校车在丁丁家附近停下。刘某一时大意,让丁丁独自过马路。一辆重型货车突然冲过来,丁丁遭碾压。

  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丁丁右下肢高位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身依赖假肢等辅助器具生活。

  截至今年元月,被告之一肇事司机共赔偿原告损失4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另一被告慈溪市某幼儿园,赔偿丁丁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800元。

  承办这些典型侵权案的,是慈溪市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法官们。

  徐法官认为,2010年7月1日,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在当今风险社会,事故的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特征,使得把不幸事件之后果归结为个人行为的做法,不再具有合理性。侵权法不应仅专注于矫正正义,而应同时注重社会福利的实现。”

  徐法官办理过这么一桩侵权案:近六旬的张阿姨,在一家酒店从事洗碗工作,去年1月15日晚上,张阿姨洗碗时,一不小心摔倒受伤。经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阿姨摔倒后构成九级伤残!

  徐法官审理后认为:张阿姨受伤后住院,不仅遭受肉体痛苦,也遭受精神痛苦,酒店应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据此判决,酒店除赔偿张阿姨医疗费10万元外,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王颖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