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女士两年前离婚后7岁的儿子随其生活,由于前夫拖欠抚养费用,双方矛盾不断。近日,陈女士准备为儿子改姓,儿子也愿意,但男方知道后断然拒绝。陈女士问,她是否有权为孩子改姓?
[说法]
对于孩子姓氏的决定问题,相关法律对各种情况皆有明确规定,应当区别对待:
一、新生儿及10周岁以下其他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而《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新生儿及其他十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无法自行行使姓名权,其究竟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只能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二、10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姓氏。《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姓氏的选择,属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以适应的民事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改变其姓氏,必须征求本人意见。
三、年满18周岁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可自主选择自己的姓氏。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如果有稳定独立的生活来源,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选择姓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父母离异的孩子,“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其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的陈女士准备改变儿子姓氏,遭到前夫即孩子父亲的拒绝,由于陈女士的儿子为未成年人,无法独立表示意见,因此,陈女士无权单方做主为儿子改姓。(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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