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今年夏天,七塘公路发生一起车祸,摩托车司机为避让从北边进入公路的三轮车,先后撞在路灯杆和树上,不幸身亡,遗留下年仅4岁的孩子。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轮车主赔偿摩托车司机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尚需赔偿29万余元。
摩托车司机朱某(化名)今年27岁,河南人。“孙女才9个月的时候,儿媳就离开了这个家。儿子对孩子照顾得非常细心周到,如今小孩4岁了,却没了爸爸。”朱某的母亲提起已经去世的儿子,禁不住流下眼泪。
2年前,朱某跟随父亲来到慈溪打工,租住在周巷。今年7月8日晚上10点左右,朱某像往常一样骑二轮摩托车去上班,在七塘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而此时老杨(化名)驾驶着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道路北侧菜地里由北往南驶入七塘公路。老杨的三轮车开着右转向灯,却左转弯,向着朱某行驶的车道来了。
朱某在采取往右避险的过程中,连人带车先与道路南侧路肩上的路灯杆相碰撞,后又撞向路边树木。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入医院救治,抢救后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朱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胸腹部及肢体严重挤压伤伴脏器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8月1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老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让行,肇事后未保护现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应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后,老杨已向朱某家属支付5万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老杨未按时出庭。朱某家属在庭上宣读起诉书,要求老杨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赔偿不足的损失,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未依法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相当于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朱某家属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老杨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赔偿不足的损失,结合被告老杨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告诉请被告老杨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老杨赔偿朱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尚需赔偿29万余元。■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亦茗 黄金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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