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于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的买契之一。
土地出售的期限为“永绝卖契”,也就是一次性永远出让。周绪林还在地契中注明,“上下水路进出无阻”。也就是别人不能拿着这块地对周世豪进出进行阻碍。
这份地契上有红色官印、骑缝章等。经辨认,可看出官印上有“镇海县印”满汉两种文字。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份立于民国六年的地契。这份地契由两份文书构成。第一份是“买契”,由竖排式表格构成,上面列明了买主姓名、土地位置与面积、价钱、不动产种类等信息。由骑缝上的“买字号第叁仟陆佰陆十贰号”看出,这是当时通用的一种地契文书,毕竟排号已经到了三千多号。
第二份文书清楚写明了买主周大祥从张夏龙等张姓族人手中,买下了坐落于东二三庄,面积为“伍分零”的“古老海田”一处。这处海田位于“扇子漕根”,当地老百姓俗称“沙头岙”。海田时价大洋30元正,中人分别请了张家“二三四”三位房长。
房长,是族中各房之长,通俗点讲就是同姓家族中某一后支掌事的人。如《红楼梦》中第四回曾提到“(贾家)现在房长乃是贾珍……凡族中事都是他掌管。”可见,这是一处涉及祖产,买卖牵涉张家多人的土地产权出售。有意思的是,这张地契上还清楚地写着,购买这块土地买卖须向政府缴纳一元八角的税额。
在这张契约的最边上,分别写着“祖坟契”“安泰公等”字样。由于这两个词与前文并无明显联系,因此推测可能是地契主人后来作为个人记账写上去的。
清朝地契,一般一式三份,为买卖双方和保人三者分持。凡正式地契中内容有衔接或分割处的,都盖骑缝章做记。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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