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卢文静
【案情回顾】
2011年2月,谢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套123平方米的房屋待售,于是按照网页上显示的联系方式联系了从事中介服务的陈某。经陈某牵线,谢先生很快与屋主黄先生就房屋转让达成了协议,谢先生将6万元定金交付给了黄先生。
2月23日,谢先生将第一笔房款76万元转入黄先生的银行账户后,在黄先生的陪同下到房管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既然房屋已被查封,房屋转让也无法履行,谢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退还已付房款82万元,并赔偿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法院支持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之后,谢先生又将陈某告上法院,谢先生认为黄先生在将房屋托付给陈某时,已将相关法院调解书交给陈某,陈某在知道该房屋可能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促成房屋转让合同成立,造成了谢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生活中常见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在房屋中介过程中,消费者本着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往往会忽视对房屋相关信息的核实,而一些不良商户为了促成生意赚取中介服务费,也未到房管部门就房源产权是否合法、有无抵押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实,甚至故意隐瞒房屋情况,进而造成了买房人的损失,法律上居间人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作为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原告谢先生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陈某在明知黄先生因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可能导致该房屋被查封,仍促成房屋转让合同的成立,造成谢先生损失。法院判决,陈某应当承担谢先生因房屋买卖造成的损失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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