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李芳芳 北璎)网友发帖称使用了物品后有不良反应,且工作人员态度傲慢;原告认为此番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对方和论坛经营者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日前,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北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据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我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原告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是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授牌)中“又一猫海淘商城”的经营管理者,销售某品牌尿不湿等产品。原告称,自2014年12月起,有三个网名的网友先后在宁波某知名论坛发帖,称使用了在又一猫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入院就医,且又一猫工作人员态度傲慢。论坛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又一猫认为网友恶意虚构事实,影响恶劣,将论坛上的相应网页向公证机关申请了网页公证,并委托律师向论坛经营者发函要求对帖子采取措施并提供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但论坛经营者没有完全履行。于是又一猫将网友和论坛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以前,在涉及网络侵权的具体案例时,法官往往只能结合侵权责任法等通用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具体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问题认识并不统一。最高院出台的‘新规’,不仅清晰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还拓展了人格权保护范围,列举了网络环境下新的人格权内容,对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维权有着重要意义。”北仑法院法官解释,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找不到侵权人,被侵权人可以将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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