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双方都有风险
一年多前,慈溪市周巷镇的应某借款100万元给邻村的杜某,为确保借款安全,应某要求对方以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去年5月,借款到期,杜某却突然消失。当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房子时,却发现不知什么时候,杜某年近八旬的老母亲住进了房子,而且老人称自己没有地方可去。面对这样的意外,想要拍卖房子就变得复杂。
债务人也可能遭遇“以房抵债”的风险。鄞州的朱某向汪某借款80万元,按照对方的要求,他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对方,又出具了公证委托授权,对方可代为出售该房产。但债期刚到,对方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抵押的房子贱卖了。朱某称,汪某把卖房款直接用于了折抵自己的债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公证委托,实质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清偿完债务后,债权人应返还标的物。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将标的物出卖,将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以房抵债须慎之又慎
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对“以房抵债”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应有足够的认识。对债务人而言,最大的可能风险来自于抵押房屋被低价转让,即使转让过程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但如果过户手续完成,债务人要追回房屋也会变得很困难。
对于债权人来说,除了要清楚抵押房屋的产权等情况,还要防范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虽然出具了公证委托授权,但要知道这种委托是可以撤回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委托并阻止房屋的转让,导致债权人追债不成。
法官建议,不要轻易实施“以房抵债”,如果一定要实施,必须慎之又慎。为了减少风险,债权人、债务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结合债务期限等具体问题,做好公证委托等事项,认真签订合约,避免出现纠纷。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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