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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新规今起实施 一律按成交价交税系误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2-01 07:04:51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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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余晓辰 通讯员施斌 邱健)购车一族或许可以省一笔钱了。今天起,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部分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应税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

在以往的车购税征收规定中,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即厂商指导价核定。“许多新车上市后,尚未经过‘最低计税价’核定,且通常会有各种优惠,消费者购车价往往会低于厂商指导价。”宁波某品牌4S店销售经理告诉记者,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作为核定依据后,车主省下来的就是其中的税费差额。来自市国税局的数据显示,去年宁波地区征税车辆为26.7万台,征收车辆购置税38.7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车购税缴纳并不是一律以实际成交价为完税基准,而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如果购车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以实际购置价为准;如果低于最低计税价,则以最低计税价为准。”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若纳税人提供的车辆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这样就避免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那么,“最低计税价”是如何确定的呢?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国税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厂家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会随着新车型的增加而定期调整。消费者在缴税时,税务工作人员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就可以锁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

此外,根据《办法》,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若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