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陶琪姜)原告说被告向他借了18万元,被告说自己只借了7万元。到底谁在说谎?日前,海曙法院委托检察院对原、被告做了心理测试,并采纳了测试结果。
去年6月底,小明到法院起诉韦某,称韦某2013年4月26日、5月7日分别向他借了133000元和50000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
韦某却抗辩他实际上只向小明借了7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0%,所以后来他给小明写了一张133000元的借条。之后他陆陆续续地还了6万多元,其中34300元是有收据的。至于那张5万元的借条,韦某说他没写过。小明却一口咬定是真的,并提出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由他来出。可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这张5万元的借条确实是假的。
为了自证清白,韦某表示愿意去测谎,小明也对测谎表示赞同。于是,法院委托检察院对二人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小明对有关133000元借条的实际出借金额、出借次数等设问的陈述不真实;韦某对有关133000元借条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设问的陈述真实。
因此,海曙法院采纳了心理测试报告结果,一审认定小明与韦某之间70000元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韦某虽提出其已归还6万多元,但除34300元还款有证据予以证明以外,其余部分因未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法院难以采纳。小明与韦某虽均认可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双方对利息约定的标准陈述不一致,且韦某出具的借条中亦未载明利息,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近日,海曙法院宣判韦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小明借款本金35700元,利息138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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