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2月5日讯(记者 陈捷)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实用等特点,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同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现象时有发生,给驾驶者和他人埋下了安全隐患。在宁波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召开期间,不少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都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市民建更是提交集体提案,建议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国家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长期以来没有真正得到实施执行,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时速普遍高于20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摩托化”趋势严重。同时,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根据交通部门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40%左右是由电动自行车引起,而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事故中大部份是因驾驶人违章而造成。”提案中提到,电动自行车超标、驾驶无序、交通事故频发等现象已成为妨害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痼疾。
“按照现行法律,电动自行车被列入非机动车范围,交警难以对严重违章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予以必要的处罚。”提案中还写到,机动车驾驶人被迫向被视作“弱势群体”的电动自行车方作出让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案中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宁波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通过地方立法,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上牌、路面执法等管理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编制《宁波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允许登记报牌和上路行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分阶段实施限制或纳入机动车管理;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进行交通法规培训,并对电动车的酒驾、超速、闯红灯、乱变道、载人载物、擅自改装、无证无牌等行为的认定和罚则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第三者保险制度。
此外,提案中还建议建立由质监、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超标准厂家进行检查处罚;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商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对销售违反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要及时予以处罚或取缔,对无证经营户坚决取缔,规范销售市场。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实行电动自行车违章记录制度,把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纳入路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大处罚力度,查处无牌无证、超速、骑车带人、挤占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其交通行为。建议交警部门完善处置电动车事故的工作程序,逐步扭转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视作弱势一方的处理倾向,并与事故后续可能的司法审判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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