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在海曙法院近期受理的4起图片侵权案件中,有两起的被告是机关行政单位。被诉的理由一个是因为在某喷绘中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一个是因为在其官方网页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接到法院传票,两家单位都辩称:他们是出于非盈利目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很明显两起案件中的被告,都不属于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因此并不能以‘非盈利目的’来推卸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其实,避免图片侵权纠纷的发生,最好就是使用著作权人明确的作品,在其授权后合理使用。”法官说,对著作权人而言,在发布作品时,不妨用添加水印等方式标明著作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葛凌滢 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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