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正文

宁波市消保委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10 14:36:22   稿源: 中国宁波网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消保委今日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在2014年受理的87000余件消费投诉中,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遴选出10个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来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与市消保委。

  案例一:化妆品消费投诉 牵出一桩传销大案

  2014年初,象山人唐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款名为“仙肤莱•漫妮青春定格原液”的化妆品,使用数天后发现脸部出现了痘痘,再过几天脸上竟长出了毛。惊慌之下,唐女士向象山县消保委进行投诉。就在唐女士投诉后不久,县消保委又连续接到10多起使用该化妆品导致“毁容”的投诉。较短时间内集中突发多起同类纠纷立即引起了工作人员的关注,随后将案件移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经调查,一起典型的传销案浮出水面。戴某,象山人,2012年成为北京某化妆品公司在象山的经销商。与别人不同的是,他在推销化妆品时,先要求他人缴纳23380元或7960元费用购买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再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缴纳费用购买产品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按照各自发展下线的业绩来计算所谓的“恒易奖金”。该“恒易奖金”设置了四种奖励制度,包括“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福利奖”。

  一开始,戴某通过在其开设的饭店或者去被发展人员家里讲解“恒易奖金制度”,成功发展了第一批会员。然后这些会员通过鼓动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并依次以一、二、四、八……形式形成了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其中,唐女士等人就是通过戴某介绍,缴纳24000元购买了30瓶“仙肤莱•漫妮青春定格原液”后成为“恒易产品销售系统”的会员。

  在查清事实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参与传销的底层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戴某向10多位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并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保委评析警示: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不得“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戴某月销售化妆品的方式是典型的传销行为,以这种形式销售的产品多是传销行为的幌子,其价格往往比较高,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宣传所谓的功效多是夸大其词。因此,广大消费者对各类传销活动必须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要教育、劝说好家人和朋友远离传销,不要轻信一夜暴富的谎言。

  案例二:坐中巴意外摔伤 乘客也是消费者

  2014年1月初,年近六旬的奉化村民张某诉称,2013年12月10日她抱着孙子乘坐中巴车从奉化去宁波,当车子开到宁波环城西路和恒春街附近时,由于汽车驾驶员遇红灯急刹车,张某因坐姿关系,整个身体往前冲,撞到汽车引擎盖上,当时感觉腰部疼痛。事后张某报了警,并在中巴车售票员的陪同下去附近医院检查。此后为了家人照顾方便,张某回奉化市人民医院住院,因病情严重,不得已中途又转入宁波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家人多次与中巴车所在单位协商被拒,无奈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求助,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3.6万元。

  在了解情况后,奉化市消保委建议张某先行治疗,在适当时候,对受伤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然后根据情况依法进行调解。2014年3月初,张某病情基本治愈后,去宁波市诚和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L1椎体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为有利案件处理,经市消保委消费争议办事处审批,张某将中巴车的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二被投诉人。同时考虑到本案属消费者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为强化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消保委将案件转入消费仲裁程序。最终二位被投诉人一次性赔偿给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8000元。一起棘手的重大的消费者人身伤害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消保委评析警示: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伤害,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因两部法调整范围对象不同,结果会不一样,乘客的损失赔偿也会有一个较大的差别。消保委认为,乘客是消费者,可享有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乘客在购买车票后,与运输公司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乘车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运输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有义务确保乘客(消费者)的安全,将他们安全送达目的地。

 [1] [2] [3] [4] [5] 下一页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