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500亩葡萄遭药害 果农维权终获赔
2014年4月底5月初,三十多名镇海区的葡萄种植户陆续来到镇海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投诉,称使用了从江北某农药门市部购买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农药后,导致大面积葡萄出现叶片发黄和花朵雄蕊发黑的农药药害症状,损失惨重,种植户情绪非常激动,怀疑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经镇海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勘查核实,葡萄药害发生面积494.6亩,涉及42户农户;涉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由江北某农业研究所从山东某农化公司购入,再批发给江北某农药门市部。
由于这起农药用药纠纷发生在镇海区,而农药经销地在江北区,农药生产厂家又在山东省,为此,市区两级三家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有效协调、密切配合,多次走访受损农户跟踪损失情况,赶赴山东农化公司调查取证,多次约谈相关当事人,最终三方在友好的气氛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本次葡萄生产损失系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使用产生不良反应造成,农药批发商和经销商同意共同出资补偿葡萄种植户经济损失35万元,并于当天一次性付清。
消保委评析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得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农资批发商和经销商在销售农药时由于未向消费者警示该农药使用时会产生的不良反应,从而造成了消费者财产的损失,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这是一起跨行政管辖区域的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宁波市农业行政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市、区两级三家执法机构有效协调、密切配合,葡萄用药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案例十:混淆预付款与定金概念 影楼企图侵吞全部费用
2014年4月,杨先生在北仑某婚纱店预定了一套价值4299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并预交了全部费用。原本是一件高高兴兴的事,却因为中途婚事出现变故,导致婚礼无法举行,这让杨先生郁闷不已。既然婚礼不能举行,这婚纱照自然也无法拍摄,杨先生便前去婚纱摄影店要求退款,谁料却被告知预付定金概不退还。在与婚纱摄影店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先生于是向北仑区消保委请求帮助。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通知婚纱摄影店的经营者前来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杨先生在交付摄影费用前,签订过婚纱摄影合同,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预付定金概不退还”,杨先生签了该合同,就表明其同意合同上的条款,因此预付费用不能退。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听完经营者陈述后,告知经营者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虽然此次纠纷是消费者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营者不能因此将婚纱摄影费用作为定金全部扣除,法律明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扣除20%的定金及礼品费用后,将剩余的婚纱摄影费用3340元退还给消费者杨先生。
消保委评析警示:
在日常接受服务或者购物时,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预交定金的消费项目,但定金到底交多少,一般都由经营者说了算。很多经营者为了促成生意,收取高于20%的定金,若消费者违约,这部分定金将被扣除,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引发诸多消费纠纷。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预付定金时要谨慎,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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