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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下车捡东西被另一辆车撞 两保险公司谁来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18 10:31:18   稿源: 余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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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王某驾驶货车在路上行驶,由于货物未捆扎结实,行驶中车辆颠簸导致车上货物洒落。王某发现后,就将车辆停靠在快速车道上,自己下车捡拾洒落物。然而此时同向行驶的蒋某没有及时发现路况,一头将王某撞倒。

  王某送医救治,留下了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蒋某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7月,王某将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A,蒋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B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B称:事故发生时,王某下车在车外捡拾物体,导致事故发生,原告的身份已不属于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A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A称:本起事故中王某属于车上人员,本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两家保险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此处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法院认为,从驾驶员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作用和职责看,即使王某因检查车辆状况等原因停车后行至车外,其仍负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义务,不能因这种暂时的与机动车在空间上的脱离,认为其已经不是本车人员而转化为第三者。本案原告王某将车暂时停放在快速车道,下车捡拾货物,其对机动车尚有控制权,并未转化为第三者,故A公司无需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B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9万元,蒋某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1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