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记者来到鄞州中河街道。街道社区管理科的林先生表示,物业是否有权停水,他不便下结论。“但停水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不是催缴欠费的好办法。”
林先生说,根据近年来的业主测评,“四明春晓”物业服务水平还是可以的。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意见,可以通过业委会、物业办等多渠道反映、沟通,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借口。否则的话,小区物管没法管理和正常运作,损害的是全体业主利益。当然,简单以停水、停电的方式来催交欠费,也是不妥的,双方的“疙瘩”会越来越深。
目前,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存在业主欠费问题,物业公司为此十分苦恼。因此,通过停水、停电、停用电梯等方式,“逼迫”业主交费的“剧情”,在不少小区上演过。
对此,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律师分析说,在这个事情上,业主和物业都存在过错。业主拖欠多年物业费以及水费,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没有停水权力,但为了催交欠费而拆水表,可以说是一种越权违法行为。
林律师说,用一种违法行为去制止另一种违约行为,有点“以暴易暴”的味道,并不可取。现在,暴戾之气太多,不利于社会和谐。业主和物业之间是有偿服务的民事关系,如果出现矛盾,不应该“硬碰硬”,宜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协调不下来,还可以走司法途径。宁波日报 记者 余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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