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里外配合,要想利用规则钻空子,是把法律想得太简单。
最近,镇海法院正准备拍卖一套被执行人的房子,不料半路杀出程咬金,有案外人声称这房他已租十年。
这是怎么回事?
2014年,小陈因拖欠银行贷款不归还,被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以其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优先受偿。
镇海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由于小陈仍拒不还款,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很快,法院启动了拍卖程序,准备将小陈抵押给银行的位于镇海绿城的某房屋拍卖抵债。
就在这时,第三人王伟(化名)出现了,他拿着租房合同找到了镇海法院,声称这套房子早在2009年小陈就已经租给他了,租期自200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共十年,先付后住,他也依约向小陈支付了房租。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王伟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拍卖该套房屋时不影响其租赁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继续租赁该房屋。
银行收到法院转交的异议申请书后,立马提出2010年银行和小陈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之前,银行员工对该房屋进行过实地调查,确认该房屋当时根本没有出租。当时小陈也就此签过书面声明。因此,银行认为房屋出租关系是虚假的。
为查清事实,主审法官特意到涉案房屋现场勘察。没想到房屋外面贴的是大大的“喜”字,两个卧室都挂着小陈的结婚照,房间里到处是小陈的私人物品,而所谓租房人王伟的任何物品也找不到。
该案听证时,法官将现场调查照片出示给小王,他支支吾吾无法解释。镇海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内保留被执行人小陈的结婚照、衣物等私人物品,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常理,而异议人王伟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租用该房屋并实际入住的事实,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执行异议。
这样的情况在拍卖抵债房屋时并不少见,主审法官提醒,出租人在房屋被抵押之前已经签订租房协议的,其租赁权并不必然能够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和法院的执行。如果仅仅签订租房协议,而不实际入住,法院仍然有权清除出租权后再将房屋拍卖。
东南商报 记 者 胡 珊
通讯员 镇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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