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网记者王伊婧通讯员孙乔)江北姚江水域养殖区域经常发生有外来无证人员在鱼塘内进行偷捕事件,给承包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李某青、李某华、李某健三兄弟因偷船用电瓶等工具电鱼被起诉,昨天下午,江北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
李某青三兄弟来自山东,都在宁波找到了工作。二哥李某华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去年6月开始看到日湖边上有人钓鱼,就邀上两兄弟按自己休息的时间相约去捕鱼。他们捕鱼的地点多在日湖和姚江湾头附近,而这片区域实际上是被人承包用来养鱼的。承包人在湾头大桥一侧拦了网,防止鱼游到湾头大桥以外的水域,而在另一头是不设渔网的,因此沿姚江岸钓鱼的人钓到的其实都是他人承包养的鱼。
据大哥李某健交代,他们基本上每隔一天去偷一次鱼,白鲢、胖头鱼、青鱼、草鱼等等品种还挺多,每次都是几个电瓶下去把鱼电晕了然后一网捞上来。偷捕回来的鱼拿到压赛堰菜场去卖,多的时候一天能卖200多元,少的时候也至少100元。这样一个月下来至少能赚1500元。如此算来,至案发时一共赚了七八千。
直到去年12月30日,派出所接到傅某报案,称其停放在甬江街道压赛村与倪家堰交界处的内河里的一条印有“清川环保02”字样的蓝色环保船被盗。后来民警在姚江边找到了标有“清川环保02”字样的蓝色环保船,同时抓获了正在偷鱼的李某青。民警发现船上有一红色塑料桶,内有数十条鱼,另有3张渔网,在李某青身边还有1个双肩包、1个调压器,以及1组电瓶。李某青承认这些是其用来偷鱼的物品。当天中午,李某华、李某健到派出所询问其弟弟偷鱼被抓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陈述和李某青供述,将二人口头传唤。
在昨天的庭审中,江北法院采用远程审判的形式,开庭审理了此案。三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用电瓶只图捕鱼方便,未曾想造成了鱼苗死亡的损失,自己非常后悔。最终法庭以盗窃罪,对李某青判处了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2000元;李某华、李某健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5000元并没收了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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