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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合作伙伴违背承诺挖墙角 被告上法院判赔违约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24 09:39:13   稿源: 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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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沈某与宁波某灯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技术部部长,主要负责产品的研发和生产。2014年12月,沈某从公司离职。

  不久,公司发现沈某在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余姚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余姚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与灯具公司合作,双方签订了《模具开发及加工产品协议》,合同附件中还附有《廉洁承诺书》,约定企业不得雇佣对方离职2年内的员工。

  灯具公司认为照明公司违背了《廉洁承诺书》,将本公司技术人员沈某招致旗下,这给灯具公司技术研发带来了重创,造成了重大损失。灯具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照明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被告照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廉洁承诺书》剥夺了沈某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是无效条款。

  【法官说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廉洁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廉洁承诺书》系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原告工作人员并不直接产生约束力,且《廉洁承诺书》的内容并没有禁止原告工作人员的择业权利,若被告明知上述承诺仍聘用曾在原告处工作的人员,则由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不会直接损害到劳动者的权利,故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廉洁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属有效。

  被告知晓自己曾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原告人员为我方工作”的承诺以及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沈某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查,在知道沈某曾就职原告公司,仍聘任沈某,违反了《廉洁承诺书》的约定。

  法院判决,被告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灯具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