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沈某与宁波某灯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技术部部长,主要负责产品的研发和生产。2014年12月,沈某从公司离职。
不久,公司发现沈某在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余姚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余姚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与灯具公司合作,双方签订了《模具开发及加工产品协议》,合同附件中还附有《廉洁承诺书》,约定企业不得雇佣对方离职2年内的员工。
灯具公司认为照明公司违背了《廉洁承诺书》,将本公司技术人员沈某招致旗下,这给灯具公司技术研发带来了重创,造成了重大损失。灯具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照明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被告照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廉洁承诺书》剥夺了沈某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是无效条款。
【法官说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廉洁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廉洁承诺书》系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原告工作人员并不直接产生约束力,且《廉洁承诺书》的内容并没有禁止原告工作人员的择业权利,若被告明知上述承诺仍聘用曾在原告处工作的人员,则由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不会直接损害到劳动者的权利,故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廉洁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属有效。
被告知晓自己曾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原告人员为我方工作”的承诺以及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沈某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查,在知道沈某曾就职原告公司,仍聘任沈某,违反了《廉洁承诺书》的约定。
法院判决,被告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灯具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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