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26日,不满2周岁的小李在余姚某河道内被发现,发现时小李已经溺水身亡。
该河道位于凤山街道一村庄,为该村防内涝用。为了更好地防洪排涝,该村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对该河道上的泵房进行改造。事发当天,小李脱离了母亲冯某的看管,从自家的临时居住房内走到河道旁,不慎落水身亡。
悲痛之余,小李的父母李某和冯某认为河道工程施工者应对小李的溺亡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作为河道泵房改造的承包人,在工程尚未验收完成的情况下,对其工地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故对小李的落水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小李作为一个2周岁不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预见家附近的河道会有致命危险,两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子女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李某一家在此居住已有很长一段时间,应该清楚河道的存在,并且对其可能给孩子造成的危险性进行一定的预防或重视,却在事故发生时任由小李脱离监管,最终导致意外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建设公司仅需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赔偿9万元。
【法官提醒】
近日,余姚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儿童落水死亡要求赔偿的案件。年仅13岁的小周放学后在一公园小河旁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随着暑期的开始,儿童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家长们关注的焦点,溺水是儿童暑假意外死亡的头号天敌,儿童溺水事故一般多发生于农村河道、水库等地,因野外游泳、水边嬉戏导致事故发生,法官再次提醒各位家长应做好儿童暑期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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