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记者曹婷婷通讯员王世伟陈远扬)赡养老人本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一对姑嫂却因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了纠纷。近日,三七市镇司法所调解了这起纠纷。
三七市村的李老汉早年丧妻,现已年过八旬,育有一个养子和一个亲生女儿。2006年,李老汉与养子、儿媳黄某签署了赠与赡养协议,约定李老汉的生养死葬由养子、儿媳负责,并将名下的山林、土地、房屋全数赠与养子一家。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前,养子意外去世。李老汉考虑到现实情况,加上儿媳也年近六旬,担心儿媳对自己照顾不够细致,希望由自己的女儿来赡养,并撤销前期的赠与行为,将部分财产转赠给女儿。由此,儿媳与小姑之间产生了纠纷。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较多的家庭,为协调好老人赡养与财产继承事宜,多数家庭会采取赡养与财产赠与相结合的方式,即接受老人财产的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否则,老人有权收回赠与的财产。
对此,该镇司法所了解情况后,通过几次沟通和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协议:李老汉由女儿赡养,并将部分土地、部分房屋租金收入转赠给女儿,儿媳不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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