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巍子)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案件,原告要求被告乐某、刘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2013年10月1日,王某和妻子在朋友家吃饭,由于喝了酒,就叫一朋友开车载他们回宾馆。途中,王某让朋友停车,站在路边小便。此时,刘某的车被王某所乘坐的车辆挡住去路,刘某使劲地按喇叭催促他们让道。
“急什么急!”王某听到喇叭声没好气地喊道。见王某说话很冲,刘某等人下车和王某大吵了一架。随后,刘某等人又尾随王某等人到刘杜村附近,并手持木棍挡住他们的去路。同时,刘某又叫朋友到一旁的当铺店找来三根自来水管“应战”。“上,打他!”随着刘某一声喊,同伙的乐某上前就给了王某一拳,恰好打在王某的右侧颈部,王某后脑着地,昏迷不醒。见闯了大祸,刘某驾车带着朋友逃离现场。
受伤的王某被送往医院,后又转至多家医院治疗。后经鉴定,王某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后,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王某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多万元的赔偿费用中,因本次打架伤人事件与刘某具有因果关系,故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费用;王某因琐事挑起争端,继而产生打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刘某和乐某的侵权赔偿责任,酌定王某对其自身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费用;乐某直接实施拳击行为,应负较大的侵权责任,酌定其对王某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费用。
区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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