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姜 栋
前不久,黄先生带着一份遗嘱将两个妹妹和母亲告上了法庭。原来,10年前,黄先生的父母为避免子女发生纠纷,便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共同遗嘱,明确两人百年之后房产由儿子黄先生继承。今年上半年,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面临拆迁,黄先生的母亲便拿出遗嘱想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不料,遗嘱的公开不仅引发了黄先生两个妹妹的不满,认为该遗嘱有地方不符合《遗嘱公证细则》,应认定无效,而且因为黄先生的母亲尚在世,公证部门无法认定遗嘱生效,黄先生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这只是我市近年来出现的众多共同遗嘱纠纷中的一个。
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其具有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因此变更和撤销具有非自由性,再加上目前法律上对共同遗嘱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共同遗嘱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且在处理时面临着认定难、调撤难等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夫妻两人订立共同遗嘱后,一方去世,另一方想变更、撤销遗嘱内容。
“比如常见的一种情况:遗嘱中约定一方先去世后,财产由另一方继承;同时约定两人都去世后财产由大儿子继承。但是,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想更改遗嘱,由小儿子来继承财产,这种遗嘱效力认定就非常复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解释,在一方死亡后,生存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撤销遗嘱或进行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财产处分。允许生存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则违背了意思表示一致原则,有可能损害指定继承人的利益,且容易引起继承纠纷。
基于共同遗嘱容易产生争议,法官建议,不鼓励市民设立共同遗嘱。
“我国《继承法》中提到了多种遗嘱形式,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市民立遗嘱中只要注意符合规范就行。”法官建议,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条件允许,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即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如果有市民要坚持选择共同遗嘱,法官建议需明确三项内容:第一,明确主体,如立遗嘱人、继承人、涉及的具体财产等;第二,明确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及生效条件,以便遗嘱执行;第三,明确财产变更后如何处置,“如可通过加注‘若财产发生变更,由此财产带来的收益都属于继承范围’等来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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