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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作业时晕倒 病好想报销医药费遭拒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8-20 11:14:07   稿源: 慈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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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新闻网讯 近日,陈女士反映,她在宗汉一家印刷厂上班,上班期间晕倒在车间里,休息大半个月后,拿着医疗发票去厂里报销,被告知不能报销,并通知她被辞退了。这让陈女士很是气愤。

陈女士今年53岁,江西人。7月底,她在一印刷厂车间作业时突然一阵头晕目眩,接着整个人就倒在了地上。同事们将她扶起后,才渐渐有了知觉,随后去了医院就诊。“医院检查没什么大问题,就是身体太疲劳了。”但陈女士摔倒时右手碰到了硬物,导致神经压迫使不上力,先后做了CT、磁共振,一共花去了1300多元,并在家休息了大半个月。

前几天,陈女士回到厂里想报销医药费,却被告知不能报销,还通知她不用再来上班。陈女士说,这段时间高温,她连续加了十多天晚班,身体吃不消了才会晕倒。“我在这里上班3年,平时身体很好,不能因为报销医药费就把我开除啊。”

记者就此向该印刷厂了解情况。一桂姓负责人回应称,刘女士平时生活很节俭,吃得很差,大热天家里也不装空调,所以身体素质当然差了。另外,加班她是自愿的,而且是拼命地加,本该有的休息天都不休息。“我们劝过她,年纪大了,干活不要这么拼命。”

桂先生表示,员工没有请假就休息了这么多天,按照公司规定是要开除的。如果她不再要求报销医药费,还是可以回来上班的。

记者就陈女士的诉求,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回复,50周岁以上的女性和雇主发生劳动、工伤纠纷并不适用于《劳动法》,可向当地司法部门反映或是向法院起诉。如果不到50周岁,可到人社局填写工伤登记事项,由他们陪同去医院做工伤鉴定,最后根据相关规定让企业赔偿。

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孙佰军律师也表示,陈女士在上班期间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有权向厂方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厂方提出的不予赔偿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虽然她超过法律规定的女性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也有权解除双方雇佣关系,但因工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赔偿给当事人。■记者 戎志虎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