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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避免“无条件退货”等类似条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9-15 13:18:01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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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马康 周斌)受当前复杂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市场需求相对疲软,许多不法外商便将各类贸易风险转嫁给国内企业。由于部分国内企业在外贸合同签订时往往过于迁就外商,缺乏对外商的约束力,在签署贸易合同时被迫接受“质量保证协议”或“质保期内无条件退换”等条款,加之欧美市场采用无条件退换货的销售策略也容易产生大量贸易原因退货。

  近日,宁波某茶业企业出口摩洛哥的一批价值六万美元绿茶因为客户拒付货款被整批退运,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该批货物离港出货后,国外客户要求给予放账,但由于前期该客户已经没有按照合同协议支付足额定金,加之企业在双方沟通中发现客户可能存在较大财务危机,因此企业将货柜在中转港截留,一直与客户协商货款问题,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货物被原封退回国内。

  无独有偶,宁波某电子产品企业出口荷兰的一批价值七万美元厨房秤因为产品滞销也被客户退运,经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批货物均是未使用过的产品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只不过是因为该型号厨房秤款式和色彩缺乏吸引力而销售情况不佳,而该企业为了能够留住客户也只能接受退运要求。同时间段,宁波某劳保防护用品企业出口智利的一批货值为八万美元的劳保鞋近日也因为客户违约拒绝支付货款而导致退货。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一般规则下,应充分认识签署合同的必要性,增加贸易合同中“自我保护”的条款,尽量避免诸如“无条件退货”等类似条款,以免无故蒙受经济损失。此外,企业应尽可能采取信用证结汇付款方式,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同时关注市场动态,做足“功课”,尽量避免因输入国政策法规变化、市场波动导致的损失。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