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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14 09:32:40   稿源: 鄞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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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应于波 通讯员 薛丛川)《鄞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入学、转学、休学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学区接受教育

办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到户籍所在地学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未满6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予入学。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鄞州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可向鄞州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承担送教上门并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教辅室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学校要在学生入学之日起20日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转学:根据学额由教辅室协调

户籍在鄞州区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驻鄞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子女、华人华侨回国就读子女、港澳台同胞想要转入公办学校就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原就读学校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如果对应学校没有空余学额,则由乡镇(街道)教辅室协调安排就读。

学校核准后,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及加盖公章,转入学校的学籍管理员携带转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到区教育局审核并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暂住地乡镇(街道)教辅室提出就读申请,由教辅室统一安排就读学校,并报教育局核准后,予以转学。

转出的学生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在电子学籍上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核准后,完成转学。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升学:优秀可跳级,一般不留级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但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休学复学:无法正常学习可休学一学年

办法规定,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若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