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汪皛 通讯员陈爽)近日,消费者金先生致电12315称其小孩被某商场的扶梯伤到手指。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赴现场调取当日监控录像了解情况。
经调查后发现,当时,金先生3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先跑上扶梯。然后孩子蹲下身子把手指伸进滚动的扶梯面并受伤。金先生跑上前抱起孩子,将孩子送至医院治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按照规定,超市、商场等场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超市、商场等场所造成伤害的,作为监护人监护显属不力,也应承担责任。
金先生认为,小孩没有自主认知能力,商场没有设专人提醒安全事宜,因此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付孩子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000元;商场方认为他们已尽到防止危害发生的警示告知义务,但出于以人为本的考虑,答应赔付小孩的医药费并适当赠送一些营养品作为慰问。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向,此案正在继续调解中。
在此,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不要让小孩、老人单独乘用扶梯;不要在乘扶梯时看书、读报或看手机;不要在扶梯上走或跑,以免摔倒或跌落;不逆行、攀爬、玩耍、倚靠或争抢上扶梯,保障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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