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原条文: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随着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型网络社交媒体的兴起,各种未经证实的消息满天飞。信还是不信,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个难题,大部分人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去核实每条信息的准确性。
更重要的是,“转发”的零成本,也给那些未经证实的消息提供了滋长蔓延的温床。
事实上,这些未经证实的消息传播,带来的恐慌和危害是严重的。例如在台风“菲特”影响我市期间,就一度出现了“余姚水库大坝溃堤”、“有婴儿在水灾中饿死”等谣言,一时间搞得人心惶惶。
3 “医闹”入刑切实加强社会管理
原条文: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以往针对“医闹”并非无法可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以“扰乱工作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罪名予以处罚。
这回在修正案中新增了“医疗”一词,相当于有了一个专门的罪名,足以体现刑法对当前尖锐的医患矛盾的正视,对切实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
新增的条款更是将矛头指向那些多次扰乱社会秩序,资助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将他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示社会治理的决心。
若以为“医闹”不过是获得上述条款所固定的处罚,那就大错特错。如果其行为导致严重伤害或者致人死亡的,仍有可能依“故意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重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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