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商标是属于杉杉集团的,“菲莱”商标也是属于杉杉集团的,但“杉杉菲莱”竟然跟杉杉根本不搭噶。你信不?
不管你信不信,这就是事实。为此,杉杉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今年6月份,杉杉股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今天,记者联络上唯一代理该商标争议案件的商业秘密网总经理孙佳恩。他表示,他正在杭州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支持杉杉的申请,未能宣告‘杉杉菲莱’商标无效的话,杉杉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令人吃惊的是,近几年来,傍名牌的案件在杉杉身上频发,该公司已通过异议复审裁定,使得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6个与杉杉关联的傍名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缘起:“杉杉菲莱”获准注册
根据公开资料,“杉杉菲莱”申请人为徐治强。2011年7月,申请人针对这一商标提出申请,初审公告时间为2012年5月。
此后的2012年8月,针对“杉杉菲莱”商标的注册申请,杉杉股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不过,到2013年8月16日,商标局裁定“杉杉菲莱”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8月,杉杉股份又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底复议审核裁定给出的结论是:被异议商标“杉杉菲莱”予以核准注册。其给出的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杉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区别,整体可以相区分,未够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在业内人士看来,“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是将“杉杉”驰名商标和其母公司的“菲莱”商标相加,其情况和被否的几个商标并无显著差异,作为国内消费者主要识别部分的汉字“杉杉”与“杉杉”驰名商标及旗下系列商标在文字、呼叫方面相近,的确存在易误导消费者视上述商标均为“杉杉”系列商标。故“杉杉菲莱”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此背景下,商标评审委如何在异议、异议复审阶段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关注焦点。
11月11日,杉杉股份发出关于商标维权的声明公告。
公告显示,杉杉股份已就此事宜及时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进行了报告说明。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就上述商标注册事宜分别于2015年 3月、10月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有关部门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积极的给予保护,判“杉杉菲莱”商标无效。
杉杉也在今年4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公正裁定,宣告第9722723号“杉杉菲莱”商标无效,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今天下午记者联络代理该案的孙佳恩时,他表示,关于上述商标事宜的最终结果并未出来。但他相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此前的相关判例,杉杉的有关请求有望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并宣告“杉杉菲莱”商标无效。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看到,目前“杉杉菲莱”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状态中。
商标专家:国家应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11月21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的多名国内知名商标专家对“杉杉菲莱”商标获准注册这一现象进行了研讨。
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是我国服装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杉杉股份及其母公司拥有杉杉、杉杉王子、杉杉君子、菲莱、菲莱威尔等多件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1999年,杉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佳恩称,目前,从商标局网站的公开内容中可以看到,“杉杉菲莱”注册商标已经转让给钱学礼(义乌市鄂尔伊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指出,这一转让本身就存在交易行为,“他应该知道杉杉在服装界是一个驰名商标,因而存在搭便车的行为。”
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会副秘书长黄武双表示,类似“杉杉菲莱”这样的品牌注册成功后,将来在市场上一旦推出同一类商品,势必会引发混淆,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基于多方面的因素,在这一论证会上,多名业界人士均建议,杉杉可以就此案进行起诉。
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看来,“杉杉菲莱”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很清楚,他本身并未使用,而是出售给一个同杉杉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拥有者。“我们认为,杉杉集团可以对购买了杉杉菲莱商标的企业进行起诉,控告其侵权,购买这个商标并意图使用。”他表示,一旦案件起诉后得以解决,对杉杉宣告商标无效的宣告很有意义。(记者殷浩)
延伸阅读
杉杉已对6件搭便车的商标成功维权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称:目前中国的商标发展空前繁荣,即便是第一商标档,全国已经有1000多万,现在中国每9个人就有一个商标。
而据《经济日报》报道,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552.7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1002.7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839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
事实上,大多数商标并没有真正投入使用,而是被用于“抢注”和“傍名牌”投资。
最近,泸州老窖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院,称他们涉嫌“傍名牌”,侵犯了该公司独家拥有的知名注册商标权,并索赔50万元。“合拍在线”因涉嫌侵犯“合拍”的商标权被起诉后,“小米e贷”也因为使用“小米”商标被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00万元。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NEW 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侵权。由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高达9800万元,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
一位商标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抢注”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思想层面的问题;另一个则是法律存在缺陷。他指出,“在司法途径上,一些抢注的商标,反而在维权的时候,他们能得到高昂的赔偿,再加上通过一些方式得到高昂的回购款,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抢注商标的行为。”
而对于杉杉集团来说,近年来也饱受被抢注和傍名牌的困扰,杉杉股份已经通过法律手段,对杉杉保罗、杉杉莱驰、金牌杉杉、小熊杉杉、方振杉杉等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并取得成功。这一方面说明新《商标法》施行后我国在打击恶意抢注、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说明高知名度商标不得不面对各种“搭便车”行为层出不穷的窘境。
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查办商标侵权大要案件,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5万件,其中恶意抢注商标案件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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