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2月14日讯(通讯员 张孔宇 吕晓玲 许翰平)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7号),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即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公告也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相应义务,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和商品备案信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今后检验检疫部门将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
此外,公告还公布了负面清单,明确了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种类,并特别提醒跨境电商企业注意: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等三种情形的,备案信息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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