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今天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改革有关情况。根据安排,宁波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将于12月28日颁发。
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9月30日,市编委印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甬编〔2015〕58号)文件,明确将市、区各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原主管部门承担。其中,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本级,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鄞州、北仑、江北、镇海等所有县(市、区)均于11月13日前印发了职责整合文件。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10月23日,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举行揭牌仪式,标志着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运转。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由原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市住建委所属的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市房产交易中心从事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相关人员划转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截止目前,全市余姚等5个(市)县和鄞州、北仑、镇海等区均已成立相应事业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市余姚、慈溪等5县(市)和鄞州、北仑、镇海、东钱湖、保税区、大榭、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中心城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产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办理业务。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12月28日颁发全市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定于12月28日颁发全市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
12月22日前,海曙段塘、江北洪塘、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解放南路房产中心、市住建委窗口等六个土地、房屋办事窗口继续受理国有土地、房屋登记业务。在2016年1月4日前仍到原办事地点领证;之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12月23日—25日,中心城区原六处办事窗口暂停受理各类土地、房屋登记。12月28日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新办事地点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原各办事地点受理的集体土地登记到各分局办事地点领证。
原已预受理但缺契税等材料的办件,须在12月22日前提供补件材料,逾期未补件的须在12月28日之后按不动产登记要求重新申请受理、办理。
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同步实施不动产登记。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记者对照新旧证后发现,不动产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尤其值得一说的是,以往,“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而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
收费减少原证继续有效
为切实减轻市民负担,按原有收费标准,有房屋的按办理房产证标准收费,不再收取土地登记费用;无房屋的按土地登记标准收费。档案查询不收费。相关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及工本费的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明》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内容综合甬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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