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2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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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在超市买了5只笔芯,却意外发现笔芯的生产日期“早产”了10个月,为此他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鄞州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其500元。
今年1月29日,陈先生在鄞州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5只中性笔芯,每只价格4.9元。回家后,陈先生在笔芯的商标上发现,这几只笔芯的生产日期竟然是11月25日,比他购买时“早产”了近10个月。
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陈先生觉得一家大型知名超市对销售商品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伪造日期的商品仍然正常销售,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他毅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笔芯的价款24.5元,支付他的维权费用25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他500元。
超市对于笔芯“早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销售日期不符实际,仅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不存在欺诈情形。
鄞州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早产”笔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算。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 实习生 周林晔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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