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8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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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召开,备受市民关注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过修改后再次审议。
今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征求意见,同时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收集到的数千条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乐君说,经研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有的委员建议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每年向人大汇报。
记者注意到,在昨天的修改稿中,增加了“市政府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发展公共交通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公共汽车要尽量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增加“本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条款。
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增加有奖举报的内容。在草案修改稿中也相应增加了规定:“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此次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提请明年初举行的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东南商报 记者 张昊)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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