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0 08:06
其他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批发经营单位不得向零售经营网点供应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批发经营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五)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不得销售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八)A、B级专业燃放类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
举报电话
(一)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安监局:12350
(二)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公安局:海曙区81987110、江东区87711110、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93。高新区87900110
编辑: 赖小惠
- 成都女子带活鸭过安检被拒 现场借刀宰杀
- 中国游客去年在日花800亿 人均1.6万元
- 上海通报2例感染H7N9病毒确诊病例病情
- 现代安全气囊未弹出致死 被判补偿10万
- 温州火锅店服务员泼顾客获刑1年10个月
- 第四次工业革命到来 超过500万人面临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