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时政·经济 正文
宁波出租车行业改革3月1日实施 起步价调为11元3公里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2-29 11:30:13 报料热线:81850000

  2016年3月1日,宁波市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甬政发〔2016〕22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同时,宁波市区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也将同步启动。

  《意见》主要包括出租车行业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此轮改革主要有五大亮点,即改革方向市场化、营运权使用无偿化、企业经营规模化、网络约车规范化、运营服务优质化。

  社会各界对我市出租车改革总体持肯定态度

  2015年12月25日,《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2016年1月13日,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贴文浏览量2657人次、相关微博阅读量4万余人次、相关客户端跟评300余条,相关意见和建议70条。经过梳理分析,主要涉及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规范有序发展网络约租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引导企业规模化经营、互联网服务质量评价及应用机制等方面内容。记者注意到,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总体变动不大,只有个别文字表述方面的完善。据了解,社会各界对我市出租车行业改革总体评价正面、积极。

  宁波取消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为此,《意见》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方案》明确: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包括有偿使用费退还和补缴(简称“退费”和“缴费”)。退费范围和对象是指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已缴纳且缴纳到期日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预计退费3487万元。缴费范围和对象是指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尚未缴纳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

  记者了解到,按照上述《清算方案》,仅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一项,财政每年将减少收入3500万元左右。这一政策的重要取向是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管控思路,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能够降低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成本,有助于提升行业运营服务水平和质量。

  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解释:“《宁波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方案》明确,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的对象为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市区出租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计划3月初启动,5月底完成”。

  《意见》同时还明确了“出租车营运权实行有期限使用,最长不超过8年,并不得非法转让”。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通过法规制度的完善,建立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的营运权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依法收回营运权”。

  出租汽车运价将调整为3公里11元

  宁波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指出:“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是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在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要同步推进运价改革。”《意见》要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作用”。自2009年以来,宁波市区出租汽车价格实行3.5公里起步价10元,车公里价格2元,六年来城市交通结构、人工成本等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基础运价一直未作调整,基础运价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2015年9月21日,市物价局组织召开运价改革听证会,就两套运价听证方案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方案一为起步价11元3公里,车公里价格2.4元,中短距离出行运费低;方案二为起步价12元3公里,车公里价格2.3元,长距离出行运费低。市物价局于9月22~25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10月份又分别向市人大财经工委、市政协经科委专题汇报听取意见。运价方案最终采纳了听证会多数人意见及相关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包括基础运价采用听证会方案一、等候费采用满元计价方式降低车辆实际等候费用、建立政府指导价制度、完善油气运价格联动机制、放开部分特殊服务价格等。

  政府制定发布的运价标准作为最高价格,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根据运营成本、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合理选择运费下浮办法。下浮办法可以选用总运费基础上适当折扣或按车次直接整元让利等形式。

  为满足社会多元性、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放开特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自主定价。特殊出租汽车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投放市场,包括专用电召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高于基准车型出租汽车等。

  为此,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已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区传统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的通知》,3月1日同步实施。

 [1] [2] 下一页

编辑: 赖小惠

宁波出租车行业改革3月1日实施 起步价调为11元3公里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2-29 11:30:13

  2016年3月1日,宁波市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甬政发〔2016〕22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同时,宁波市区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也将同步启动。

  《意见》主要包括出租车行业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此轮改革主要有五大亮点,即改革方向市场化、营运权使用无偿化、企业经营规模化、网络约车规范化、运营服务优质化。

  社会各界对我市出租车改革总体持肯定态度

  2015年12月25日,《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2016年1月13日,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贴文浏览量2657人次、相关微博阅读量4万余人次、相关客户端跟评300余条,相关意见和建议70条。经过梳理分析,主要涉及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规范有序发展网络约租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引导企业规模化经营、互联网服务质量评价及应用机制等方面内容。记者注意到,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总体变动不大,只有个别文字表述方面的完善。据了解,社会各界对我市出租车行业改革总体评价正面、积极。

  宁波取消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为此,《意见》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方案》明确: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包括有偿使用费退还和补缴(简称“退费”和“缴费”)。退费范围和对象是指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已缴纳且缴纳到期日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预计退费3487万元。缴费范围和对象是指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尚未缴纳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

  记者了解到,按照上述《清算方案》,仅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一项,财政每年将减少收入3500万元左右。这一政策的重要取向是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管控思路,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能够降低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成本,有助于提升行业运营服务水平和质量。

  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解释:“《宁波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方案》明确,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的对象为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市区出租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计划3月初启动,5月底完成”。

  《意见》同时还明确了“出租车营运权实行有期限使用,最长不超过8年,并不得非法转让”。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通过法规制度的完善,建立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的营运权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依法收回营运权”。

  出租汽车运价将调整为3公里11元

  宁波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指出:“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是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在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要同步推进运价改革。”《意见》要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作用”。自2009年以来,宁波市区出租汽车价格实行3.5公里起步价10元,车公里价格2元,六年来城市交通结构、人工成本等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基础运价一直未作调整,基础运价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2015年9月21日,市物价局组织召开运价改革听证会,就两套运价听证方案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方案一为起步价11元3公里,车公里价格2.4元,中短距离出行运费低;方案二为起步价12元3公里,车公里价格2.3元,长距离出行运费低。市物价局于9月22~25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10月份又分别向市人大财经工委、市政协经科委专题汇报听取意见。运价方案最终采纳了听证会多数人意见及相关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包括基础运价采用听证会方案一、等候费采用满元计价方式降低车辆实际等候费用、建立政府指导价制度、完善油气运价格联动机制、放开部分特殊服务价格等。

  政府制定发布的运价标准作为最高价格,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根据运营成本、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合理选择运费下浮办法。下浮办法可以选用总运费基础上适当折扣或按车次直接整元让利等形式。

  为满足社会多元性、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放开特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自主定价。特殊出租汽车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投放市场,包括专用电召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高于基准车型出租汽车等。

  为此,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已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区传统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的通知》,3月1日同步实施。

 [1] [2] 下一页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