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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宁波报告出炉 这几家商超上了"黑榜"
稿源: 钱江晚报   2016-03-15 09:13:23 报料热线:81850000

  看门道

  网购的电视机是三无产品买家获得三倍赔偿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领域的维权行为也逐渐成为新的维权热点,网购维权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自2015年1月至今,记者了解到,鄞州区人民法院共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5件。

  网购电视机存在虚假宣传

  消费者获3倍赔偿

  2015年5月,殷先生在淘宝网上一家电器专营店购买了2台某品牌的液晶电视机,价格为每台3500元,运费120元,合计7120元。

  店铺宣传网页中称店内所售的该品牌电视机为国内授权组装机,并宣称是该品牌的“唯一官方专卖店”。

  但殷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的质量存在问题,电视机的规格标示与该品牌完全不符,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3C强制认证标示,遥控器、使用说明书等配件也并非该品牌产品,电视机背面标注有“广东某电子公司”的字样,但经工商查询并不存在此名称的公司企业。

  殷先生联系卖家,想让对方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明等,但对方一直未提供。殷先生认为店家有欺诈行为,到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店家退款并赔偿3倍货款及3倍赔偿运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价款7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1000元。

  买了港版手机想索赔3倍

  过度维权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否只要觉得商品不是自己想象中的样子,就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呢?

  2015年4月,王女士在淘宝网的一家数码电子产品店内购买了7台港版iPhone6,总金额3.5万余元。王女士收到手机后,即以“商品赠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手机也没有中文厂名厂址为由申请退货”。卖家同意并退还了王女士3.5万余元价款。

  但王女士并不满足退款,她来到鄞州法院起诉,认为该店铺提供的商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3倍价款10万余元。

  然而被告淘宝店家却认为,原告所购版本系港澳台版,是在香港地区出售的版本,本身就没有中文标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商品的销售页面中并不存在虚假介绍,不能仅以商品无中文厂名厂址即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倍货款及维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原告承担。记者邵巧宏 通讯员尹杉

编辑: 郭静

3·15宁波报告出炉 这几家商超上了"黑榜"

稿源: 钱江晚报 2016-03-15 09:13:23

  看门道

  网购的电视机是三无产品买家获得三倍赔偿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领域的维权行为也逐渐成为新的维权热点,网购维权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自2015年1月至今,记者了解到,鄞州区人民法院共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5件。

  网购电视机存在虚假宣传

  消费者获3倍赔偿

  2015年5月,殷先生在淘宝网上一家电器专营店购买了2台某品牌的液晶电视机,价格为每台3500元,运费120元,合计7120元。

  店铺宣传网页中称店内所售的该品牌电视机为国内授权组装机,并宣称是该品牌的“唯一官方专卖店”。

  但殷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的质量存在问题,电视机的规格标示与该品牌完全不符,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3C强制认证标示,遥控器、使用说明书等配件也并非该品牌产品,电视机背面标注有“广东某电子公司”的字样,但经工商查询并不存在此名称的公司企业。

  殷先生联系卖家,想让对方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明等,但对方一直未提供。殷先生认为店家有欺诈行为,到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店家退款并赔偿3倍货款及3倍赔偿运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价款7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1000元。

  买了港版手机想索赔3倍

  过度维权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否只要觉得商品不是自己想象中的样子,就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呢?

  2015年4月,王女士在淘宝网的一家数码电子产品店内购买了7台港版iPhone6,总金额3.5万余元。王女士收到手机后,即以“商品赠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手机也没有中文厂名厂址为由申请退货”。卖家同意并退还了王女士3.5万余元价款。

  但王女士并不满足退款,她来到鄞州法院起诉,认为该店铺提供的商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3倍价款10万余元。

  然而被告淘宝店家却认为,原告所购版本系港澳台版,是在香港地区出售的版本,本身就没有中文标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商品的销售页面中并不存在虚假介绍,不能仅以商品无中文厂名厂址即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倍货款及维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原告承担。记者邵巧宏 通讯员尹杉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