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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铁哥们因三笔共同借款闹崩 该如何裁决?
稿源: 慈溪日报   2016-03-24 09:58:19 报料热线:81850000

慈溪新闻网讯 曾是铁哥们,因为共同借款闹上法院。一个主张共同借款要平均分担,一个说自己没花分毫不愿还钱。那这几笔借款到底该由谁负担?共同借款人追偿的情况较少,对于这种特殊案例,可查明实际使用情况的,按用多少承担多少的原则;无法查明的,则按人数比例承担。

三笔共同借款引发矛盾

观海卫的汪水泉(化名)和掌起的戎武(化名)曾是一对铁哥们,两人交往密切,经常一起打牌聚餐。2012年年初,汪水泉在戎武的牵线搭桥下,租赁了戎父的厂房,从事个体模具加工业务。没想到,之后因为三笔共同借款,两人的关系开始渐行渐远。

第一笔借款发生在2012年6月20日。当时,因为汪水泉名下的模具加工厂生产经营所需,两人共同向黄某借了20万元。之后,由汪水泉还款15万元。2014年6月3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剩余借款。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两人共同返还黄某5万元。

另两笔借款分别发生在同年9月25日和10月6日。两人再次一同以汪水泉经营的模具厂经营所需为由,分别向汪水泉的丈母娘和妻子借款6万元和2万元。到了2014年8月,汪水泉把这两笔钱还清。

2015年12月10日,汪水泉状告戎武,要求他即时归还自己已支付的共同借款中应承担的9万元。

借来的钱到底用在了何处

法院于今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追偿权纠纷案。当天,原告汪水泉及被告戎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上,汪水泉说,自己丈人家经济条件较好,戎武的父亲手头也挺宽裕,当初开办模具加工厂根本就是个幌子,纯粹是因为当时戎武玩乐缺钱花了,两人想合伙骗家里的钱,借来的这些钱大部分都拿去给戎武还了赌债。

但戎武的律师答辩称,借来的这三笔钱属共同借款是事实,但是款项全用在了汪水泉的模具加工厂,戎武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些钱,要求由汪水泉来全权承担还款责任。

共同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对外借款,对外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双方未对债务承担份额进行约定,依法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依法判决戎武支付汪水泉款项5万元。

“根据2012年9月25日和同年10月6日出具的两份借条载明的情况,可以推定被告关于上述两笔借款系用于原告经营的模具厂,借款实际使用人是原告的主张成立。”该案承办法官说,“现原告称讼争借款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举证责任在原告。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系讼争借款使用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共同向案外人借款的20万元,虽然判决书载明的借款原因为生产经营所需,但不能明确借款实际使用情况。”法官说,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使用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认原、被告各承担50%的还款责任,即各承担10万元。现原告已经承担15万元,其有权向被告追偿5万元。

类似纠纷裁决遵公平原则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多为共同利益共同借款,较少出现共同借款人追偿的问题。可即便共同借款人追偿情形较少,但遇到该类纠纷,法院不能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应根据《合同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进行裁判。

“可以查明借款使用情况的,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用多少承担多少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为公平。”法官说,“不能查清借款实际使用情况的,则由共同借款人按比例承担相对公平,即按人数比例均分。”■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张小玲

编辑: 郭静

曾经的铁哥们因三笔共同借款闹崩 该如何裁决?

稿源: 慈溪日报 2016-03-24 09:58:19

慈溪新闻网讯 曾是铁哥们,因为共同借款闹上法院。一个主张共同借款要平均分担,一个说自己没花分毫不愿还钱。那这几笔借款到底该由谁负担?共同借款人追偿的情况较少,对于这种特殊案例,可查明实际使用情况的,按用多少承担多少的原则;无法查明的,则按人数比例承担。

三笔共同借款引发矛盾

观海卫的汪水泉(化名)和掌起的戎武(化名)曾是一对铁哥们,两人交往密切,经常一起打牌聚餐。2012年年初,汪水泉在戎武的牵线搭桥下,租赁了戎父的厂房,从事个体模具加工业务。没想到,之后因为三笔共同借款,两人的关系开始渐行渐远。

第一笔借款发生在2012年6月20日。当时,因为汪水泉名下的模具加工厂生产经营所需,两人共同向黄某借了20万元。之后,由汪水泉还款15万元。2014年6月3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剩余借款。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两人共同返还黄某5万元。

另两笔借款分别发生在同年9月25日和10月6日。两人再次一同以汪水泉经营的模具厂经营所需为由,分别向汪水泉的丈母娘和妻子借款6万元和2万元。到了2014年8月,汪水泉把这两笔钱还清。

2015年12月10日,汪水泉状告戎武,要求他即时归还自己已支付的共同借款中应承担的9万元。

借来的钱到底用在了何处

法院于今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追偿权纠纷案。当天,原告汪水泉及被告戎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上,汪水泉说,自己丈人家经济条件较好,戎武的父亲手头也挺宽裕,当初开办模具加工厂根本就是个幌子,纯粹是因为当时戎武玩乐缺钱花了,两人想合伙骗家里的钱,借来的这些钱大部分都拿去给戎武还了赌债。

但戎武的律师答辩称,借来的这三笔钱属共同借款是事实,但是款项全用在了汪水泉的模具加工厂,戎武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些钱,要求由汪水泉来全权承担还款责任。

共同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对外借款,对外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双方未对债务承担份额进行约定,依法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依法判决戎武支付汪水泉款项5万元。

“根据2012年9月25日和同年10月6日出具的两份借条载明的情况,可以推定被告关于上述两笔借款系用于原告经营的模具厂,借款实际使用人是原告的主张成立。”该案承办法官说,“现原告称讼争借款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举证责任在原告。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系讼争借款使用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共同向案外人借款的20万元,虽然判决书载明的借款原因为生产经营所需,但不能明确借款实际使用情况。”法官说,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使用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认原、被告各承担50%的还款责任,即各承担10万元。现原告已经承担15万元,其有权向被告追偿5万元。

类似纠纷裁决遵公平原则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多为共同利益共同借款,较少出现共同借款人追偿的问题。可即便共同借款人追偿情形较少,但遇到该类纠纷,法院不能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应根据《合同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进行裁判。

“可以查明借款使用情况的,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用多少承担多少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为公平。”法官说,“不能查清借款实际使用情况的,则由共同借款人按比例承担相对公平,即按人数比例均分。”■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张小玲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