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5 07:22
不久前,李女士来到市公证处,就夫妻财产问题向公证员咨询。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刚复婚不久,两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协议离婚。之后又旧情复燃,于2008年开始同居至今,但一直没有去办理复婚手续,直至上个月才完成手续。两人在同居期间,分别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几处房产以及各种基金股票。李女士问公证员,这些财产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各自的个人财产?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李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女士与王先生在同居期间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该从2008年同居时起算,相应的,除双方有约定外,上述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原标题:余姚一对夫妻离婚后又同居多年最终复婚 那么财产问题来了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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