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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细节:母亲虎口救女死亡是谁之责?
稿源: 澎湃新闻   2017-12-20 20:05:00 报料热线:81850000

  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历时近6小时后结束,法庭将择时宣判。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和责任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意见分歧颇大。

  记者根据庭审情况梳理发现,在要求园方承担主要责任之外,原告方还向法庭递交证据指证被告存在“非法经营”,被告方则以官方调查报告为据,辩称自己经营合法,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担责。

  “我们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判决。”伤者赵女士说,自己因为误判导致事故发生,会为此承担后果。但她不认为死去的母亲存在过错。

  动物园自驾游是不是“非法经营”

  2017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截至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

  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赵女士在猛兽区下车,被老虎袭击,其母随后下车,赵女士被咬伤,其母被咬死。

  动物园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成为庭审焦点之一。庭上,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意在证明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在事发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伤者赵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4月,在事发前三个月时,动物园方面就曾受到被北京市安监局罚款并要求整改,原因系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游览线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巡逻人员的督察不到位等。此外,事发后的2016年8月,园方还受到了另一次处罚,原因是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整改。

  相关处罚情况在北京延庆区安监局官网公布。

  “园方的自驾项目属于非法经营,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赵女士表示,被告方律师则在庭上辩称企业自行进行了安全评估。

  针对上述质疑,被告在抗辩时表示,延庆安监局等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对园方的工商登记及审批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园方系合法经营,且国家对野生动物园自驾项目没有禁止,开展自驾游园项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园方尽到管理职责,系合法经营”。

  上述调查报告同时建议,园方应当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原告方律师文秀峰称,事发后,动物园方面在园区内增加了36块警告牌,“这就证明原先警告是不足的、措施是不到位的”。他认为,没有强制性安全评估就相当于无照经营,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发生事故后,不能以消费者有过错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给出的事故原因为:“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调查报告称,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赵女士说,因不认可上述报告,她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调查报告。

  警示和救助是否及时

  “口头告诉和警示牌都不是强制性的把游客从危险中隔离出来的措施。”在伤者赵女士看来,园区不仅在安全评估上存在隐患,事后救援也不及时。

  赵女士说,是自己下了车后,园方才警示,“从录像和证人证言上看,在不听劝阻下车这一点上,没有依据”。

  在这起事故中,赵女士之母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女士称,监控录像显示,从下车到医院一共经历了44分钟的时间,这段时间里,园方没有进行相关现场救治,导致了其母因救助不及时,失血过多死亡,“尸检报告上显示的是,失血性休克导致的死亡”。

  原告方律师文秀峰认为,对消费者的救助义务,园方也没有履行到位。

  园方在庭上提交了包括车损协议、六严禁通知单、警示牌照片等证据,以此证明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此外,园方在庭审中还主张了他们的安保措施:一、口头告知,二、警示牌告示。

  针对赵女士母亲的死亡,被告方解释称:周女士死亡调查结论中“失血性休克”的说法不能说明救助存在未及时止血等问题,调查组医疗专家意见及现场目击游客笔录都显示周女士系当场死亡,调查报告对于其到医院后抢救的描述也是无生命体征,“当时周女士未产生外部大量出血情形,其失血性休克可以是体内出血造成,不涉及救助过程如何止血问题”。

  被告在答辩意见书上称,在120车辆距事发地较远无法尽快赶到情况下,园方迅速自行用金杯车将二人送至延庆医院并在路上电话联系医院做好急救准备,“园方尽到救助职责”。

  园方还指出,在发现赵女士下车时,园内3号巡逻车立即用高音喇叭喊话要求其上车,此时其尚未被老虎袭击。事发时,3号巡逻车立即冲出驱虎,随后8号巡逻车赶到一起驱虎,拉响警报、轰响油门。后多辆巡逻车驱虎并引导游览车驶离东北虎园。

  根据园方的说法,按照巡逻车司机职责、应急预案规定,任何人在驱虎入舍前严禁下车,“要求园方人员在驱虎入舍前下车施救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客观上也会造成更大人员损失,伤害”。

  “园方尽到了提示告知及警示职责。”被告方为此辩称,野生动物园自驾游不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行为,但任何活动均存在一定风险或危险,根据野生动物园的游园特点,园方为避免游客受伤害进行了有针对性强且行之有效的提示及警示,重点是严禁下车、开窗及投喂等。遵守上述简单易行的规则,能够轻易避免受伤害。

  “我们至始至终不赞同规则之说。”赵女士表示,当你知道了规则才能够去遵守,不能说告知了就行“,所谓的规则,首先是园方要做好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之后,游客如果还是不遵守的话,才叫做不遵守。”

  另一问题是,在老虎咬人瞬间,园方为何没有使用麻醉枪?记者注意到,《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明确规定,动物园应配备麻醉捕捉用品,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此外,《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亦明确,动物园应保证动物、游人、饲养人员的安全。

  “当时情况不适宜使用麻醉枪。”被告方在答辩词上强调,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麻醉枪属于该法调整范围,野生动物园可以(不是必须)配备,枪药分离,专人管理,不是巡逻人员可以随身携带随时击发。

  被告还认为,麻醉枪受距离、起效时间(至少10分钟)限制,一般用于动物治疗、搬运,“在本案紧急情况下不可能及时起效,反而会刺激动物造成更严重后果”。

  母亲虎口救女死亡是谁之责

  “园方的意思是母亲下车是自行其果,我觉得这一说法太冷酷无情了,难道她应该理智到坐在车里面,看着自己的女儿被老虎咬食吗?”伤者赵女士说。

  律师文秀峰则认为,周女士的下车行为,是符合人伦和常理的,是替园方承担了抢救赵女士的责任,不能因此指责母亲救人的过错,园方应该对周女士的死亡负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人的情况,救助的第一责任人肯定是园方”。

  对此,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周女士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自甘风险行为,园方从感情上虽表理解,但法律责任上,该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或由其女赵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在赵女士已被老虎袭击的情况下,相关风险已不是园方是否尽到提示、警示的问题,是现实实际发生的、明确的巨大危险,而周女士愿意冒风险进行该行为,此时损害结果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即自甘风险行为自担责任。”被告方称。

  被告方还称,在事件中,周女士冲上老虎所在平台,拍打老虎头部,后被8米以外另一只老虎袭击颈部死亡。其行为被调查组专家认定为不适当的方法,可能会激怒老虎,造成更大伤害。救援、救助要考虑到方法科学,避免对他人更大的伤害,“虽然园方从感情上理解周女士,但其出于感情未更多考虑自身安危及救助效果的行为,不能认定是替园方进行的救助行为,园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的说法,我不接受。”赵女士说,法律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我们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判决”。

  说到自己的过失,赵女士也未回避。“我自己的过错表现为过失,因下意识认为安全,没有察觉到老虎的存在。”赵女士坦言,自己因为误判导致事故发生,也需要为此承担后果,我们也会接受。

  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高不高

  此案的赔偿数额也备受关注。据原告律师白晓强介绍,因赔偿标准等因素的影响,赵女士将最终的索赔金额调整为69万元,伤者家属还为已故的周女士提出149万元的赔偿金。

  被告方在庭上指出,原告方所有诉讼请求均按照园方全责标准计算,该标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畸高且未考虑责任比例问题,该数额标准无依据”。

  “园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园方的答辩意见还表示,从事发至今,动物园考虑到情况紧急并出于积极救助及人道主义精神,为原告方垫付了食宿费、抢救费等费用近6万元,“如最终判决园方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也应予以折抵”。

  与此同时,原告方还主张周女士的行为系见义勇为。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为此答辩称,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与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做斗争和抢险救灾的行为,还需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确认后,政府才给与奖励、保护,“周女士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定义为见义勇为”。

  历经近6小时审理,此案涉及的两起案件的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细节:母亲虎口救女死亡是谁之责?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细节:母亲虎口救女死亡是谁之责?

稿源: 澎湃新闻 2017-12-20 20:05:00

  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历时近6小时后结束,法庭将择时宣判。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和责任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意见分歧颇大。

  记者根据庭审情况梳理发现,在要求园方承担主要责任之外,原告方还向法庭递交证据指证被告存在“非法经营”,被告方则以官方调查报告为据,辩称自己经营合法,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担责。

  “我们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判决。”伤者赵女士说,自己因为误判导致事故发生,会为此承担后果。但她不认为死去的母亲存在过错。

  动物园自驾游是不是“非法经营”

  2017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截至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

  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赵女士在猛兽区下车,被老虎袭击,其母随后下车,赵女士被咬伤,其母被咬死。

  动物园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成为庭审焦点之一。庭上,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意在证明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在事发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伤者赵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4月,在事发前三个月时,动物园方面就曾受到被北京市安监局罚款并要求整改,原因系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游览线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巡逻人员的督察不到位等。此外,事发后的2016年8月,园方还受到了另一次处罚,原因是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整改。

  相关处罚情况在北京延庆区安监局官网公布。

  “园方的自驾项目属于非法经营,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赵女士表示,被告方律师则在庭上辩称企业自行进行了安全评估。

  针对上述质疑,被告在抗辩时表示,延庆安监局等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对园方的工商登记及审批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园方系合法经营,且国家对野生动物园自驾项目没有禁止,开展自驾游园项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园方尽到管理职责,系合法经营”。

  上述调查报告同时建议,园方应当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原告方律师文秀峰称,事发后,动物园方面在园区内增加了36块警告牌,“这就证明原先警告是不足的、措施是不到位的”。他认为,没有强制性安全评估就相当于无照经营,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发生事故后,不能以消费者有过错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给出的事故原因为:“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调查报告称,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赵女士说,因不认可上述报告,她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调查报告。

  警示和救助是否及时

  “口头告诉和警示牌都不是强制性的把游客从危险中隔离出来的措施。”在伤者赵女士看来,园区不仅在安全评估上存在隐患,事后救援也不及时。

  赵女士说,是自己下了车后,园方才警示,“从录像和证人证言上看,在不听劝阻下车这一点上,没有依据”。

  在这起事故中,赵女士之母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女士称,监控录像显示,从下车到医院一共经历了44分钟的时间,这段时间里,园方没有进行相关现场救治,导致了其母因救助不及时,失血过多死亡,“尸检报告上显示的是,失血性休克导致的死亡”。

  原告方律师文秀峰认为,对消费者的救助义务,园方也没有履行到位。

  园方在庭上提交了包括车损协议、六严禁通知单、警示牌照片等证据,以此证明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此外,园方在庭审中还主张了他们的安保措施:一、口头告知,二、警示牌告示。

  针对赵女士母亲的死亡,被告方解释称:周女士死亡调查结论中“失血性休克”的说法不能说明救助存在未及时止血等问题,调查组医疗专家意见及现场目击游客笔录都显示周女士系当场死亡,调查报告对于其到医院后抢救的描述也是无生命体征,“当时周女士未产生外部大量出血情形,其失血性休克可以是体内出血造成,不涉及救助过程如何止血问题”。

  被告在答辩意见书上称,在120车辆距事发地较远无法尽快赶到情况下,园方迅速自行用金杯车将二人送至延庆医院并在路上电话联系医院做好急救准备,“园方尽到救助职责”。

  园方还指出,在发现赵女士下车时,园内3号巡逻车立即用高音喇叭喊话要求其上车,此时其尚未被老虎袭击。事发时,3号巡逻车立即冲出驱虎,随后8号巡逻车赶到一起驱虎,拉响警报、轰响油门。后多辆巡逻车驱虎并引导游览车驶离东北虎园。

  根据园方的说法,按照巡逻车司机职责、应急预案规定,任何人在驱虎入舍前严禁下车,“要求园方人员在驱虎入舍前下车施救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客观上也会造成更大人员损失,伤害”。

  “园方尽到了提示告知及警示职责。”被告方为此辩称,野生动物园自驾游不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行为,但任何活动均存在一定风险或危险,根据野生动物园的游园特点,园方为避免游客受伤害进行了有针对性强且行之有效的提示及警示,重点是严禁下车、开窗及投喂等。遵守上述简单易行的规则,能够轻易避免受伤害。

  “我们至始至终不赞同规则之说。”赵女士表示,当你知道了规则才能够去遵守,不能说告知了就行“,所谓的规则,首先是园方要做好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之后,游客如果还是不遵守的话,才叫做不遵守。”

  另一问题是,在老虎咬人瞬间,园方为何没有使用麻醉枪?记者注意到,《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明确规定,动物园应配备麻醉捕捉用品,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此外,《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亦明确,动物园应保证动物、游人、饲养人员的安全。

  “当时情况不适宜使用麻醉枪。”被告方在答辩词上强调,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麻醉枪属于该法调整范围,野生动物园可以(不是必须)配备,枪药分离,专人管理,不是巡逻人员可以随身携带随时击发。

  被告还认为,麻醉枪受距离、起效时间(至少10分钟)限制,一般用于动物治疗、搬运,“在本案紧急情况下不可能及时起效,反而会刺激动物造成更严重后果”。

  母亲虎口救女死亡是谁之责

  “园方的意思是母亲下车是自行其果,我觉得这一说法太冷酷无情了,难道她应该理智到坐在车里面,看着自己的女儿被老虎咬食吗?”伤者赵女士说。

  律师文秀峰则认为,周女士的下车行为,是符合人伦和常理的,是替园方承担了抢救赵女士的责任,不能因此指责母亲救人的过错,园方应该对周女士的死亡负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人的情况,救助的第一责任人肯定是园方”。

  对此,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周女士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自甘风险行为,园方从感情上虽表理解,但法律责任上,该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或由其女赵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在赵女士已被老虎袭击的情况下,相关风险已不是园方是否尽到提示、警示的问题,是现实实际发生的、明确的巨大危险,而周女士愿意冒风险进行该行为,此时损害结果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即自甘风险行为自担责任。”被告方称。

  被告方还称,在事件中,周女士冲上老虎所在平台,拍打老虎头部,后被8米以外另一只老虎袭击颈部死亡。其行为被调查组专家认定为不适当的方法,可能会激怒老虎,造成更大伤害。救援、救助要考虑到方法科学,避免对他人更大的伤害,“虽然园方从感情上理解周女士,但其出于感情未更多考虑自身安危及救助效果的行为,不能认定是替园方进行的救助行为,园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的说法,我不接受。”赵女士说,法律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我们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判决”。

  说到自己的过失,赵女士也未回避。“我自己的过错表现为过失,因下意识认为安全,没有察觉到老虎的存在。”赵女士坦言,自己因为误判导致事故发生,也需要为此承担后果,我们也会接受。

  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高不高

  此案的赔偿数额也备受关注。据原告律师白晓强介绍,因赔偿标准等因素的影响,赵女士将最终的索赔金额调整为69万元,伤者家属还为已故的周女士提出149万元的赔偿金。

  被告方在庭上指出,原告方所有诉讼请求均按照园方全责标准计算,该标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畸高且未考虑责任比例问题,该数额标准无依据”。

  “园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园方的答辩意见还表示,从事发至今,动物园考虑到情况紧急并出于积极救助及人道主义精神,为原告方垫付了食宿费、抢救费等费用近6万元,“如最终判决园方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也应予以折抵”。

  与此同时,原告方还主张周女士的行为系见义勇为。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为此答辩称,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与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做斗争和抢险救灾的行为,还需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确认后,政府才给与奖励、保护,“周女士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定义为见义勇为”。

  历经近6小时审理,此案涉及的两起案件的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细节:母亲虎口救女死亡是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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