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家儿童乐园店的员工。今年5月20日,店长在巡检时发现小刘未在岗15分钟左右,当日单位便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刘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近日,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
庭审中,儿童乐园店辩称其单位的《门店员工违纪处分制度》规定,未经事先告知并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或脱岗10分钟以上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月20日下午14时许,店长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乐园小火车营业点的当班店员小李未在岗时间超过15分钟。
后店长询问其离岗原因,小李态度恶劣还出言顶撞,严重违反店内工作纪律。根据鉴于此种情况,依据规章制度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其单位系合法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小李则表示,他对《门店员工违纪处分制度》的规定无异议,但当时其离开15分钟是去上厕所了,本想应该用不了几分钟,所以也就没有跟领导报告。但不想厕所排队人很多,所以就耽误了时间。在他看来,这不能按照离岗处理。
仲裁员表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将员工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设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的初衷,应当是防止劳动者无故消极怠工,或者擅自旷工。
但仲裁员也认为,在本案中,儿童乐园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未经批准离岗10分钟就属于严重违纪,过于严苛,欠缺合理性。小刘主张因上洗手间所以未向领导报备,后因洗手间人流量大所以耽误了时间,没有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
同时,儿童乐园店也不能排除小刘离开15分钟确系正常上洗手间的可能性,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小李存在消极怠工或旷工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仅因小刘未经报备上厕所时间过长,就简单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明显不合理,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此,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提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是,经过上述民主程序制定、公示的规章制度并不一定就是“尚方宝剑”,规章制度的内容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公众常理,这样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有效依据。
宁波晚报记者林伟通讯员凌静寅
原标题:宁波男子上厕所15分钟被辞 他要求单位赔偿 法庭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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