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公安局印发《宁波市公安局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实施,一起来了解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出,但申报义务人不按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可以依职权将其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合法固定住所处;无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往其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1、在城镇范围内因房屋产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4、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现产权所有人(承租人)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原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户口迁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权属证明或承租权证明;
3、本人身份证。
申请迁出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离职证明。单位注销的,由原单位提交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户籍民警审核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予以受理,详细了解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填写《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重点核查当事人现有合法固定住所情况。
◎向申报义务人下达《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标题:注意!宁波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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