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图文无关)
公积金付房租最高可提1000元每人月;
允许符合条件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承租人,可享“租购同分”……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今天,《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宁波以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为方向,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预计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主体多元、供应充分、规则明晰、保障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2018至2020年,宁波全市力争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10家,每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1万套(间)。
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每人月最高提取额度升至1000元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引关注。《征求意见稿》提出——
流动人口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参加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并凭积分享受城区落户等其他公共政策。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
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承租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人月最高可提取额度提高至1000元,并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
另外,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全面实现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租房保障政策,将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未来,宁波将加大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征求意见稿》显示,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在培育市场供应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收储、转租、改建等方式,开展代理经租业务。市级层面和各区县(市)可以确定1-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住宅用地、非房地产企业、产业园区等,可按要求合理安排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公寓,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改建后合规的租赁公寓水电气可以执行民用价格。拆迁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余的房源,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出租。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并持续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打击力度。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发展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发展住房租赁的政策制订、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工作。
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原文),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宁波市住建委房地产处(邮政编码:315040)(请在信封上注明“住房制度改革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1127527450@qq.com
3、通过传真方式请发送至:8918056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9月5日
记者 张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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