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陈文铮)离婚后,前妻擅自给孩子改名,前夫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余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前夫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2011年,赵某和王某生下一女,取名小帆。孩子出生后5个月,赵某和王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真正地成为了“一家人”。孩子渐渐长大,当小帆上幼儿园时,赵某和王某对孩子的名字不太满意,夫妻俩挑来拣去,最终给女儿改名叫“小熙”。
一家三口的圆满生活到2015年戛然而止。当年3月4日,赵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赵某和王某约定“婚生女儿小熙监护权归父亲赵某,在女儿10周岁前与母亲共同生活,10周岁后与父亲共同生活”。
双方离婚后,赵某发现王某以各种借口和手段阻止他探望女儿,以至于女儿现在就读的学校、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他一概不知。前段时间,赵某突然得知小熙的姓名被前妻给改了,随了前妻的姓,现在叫小瑜。这个消息让他十分生气,认为前妻再婚给女儿改名,就是故意切断他和女儿之间的联系。一气之下,赵某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主持公道,将女儿的名字改回来。
王某在法庭答辩称,她将女儿的名字更改为自己的姓,是因为原告拒绝申报女儿户口。而且,她并未将女儿的姓氏更改成他人姓氏,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对于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
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先后使用过“小帆”“小熙”“小瑜”多个姓名,其中“小瑜”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户口初始登记的正式姓名。鉴于原告提出要求恢复的姓名“小熙”未经公安机关登记,而“小瑜”作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姓名并陪伴孩子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日常生活及学习均以“小瑜”为姓名使用,再变更姓名并不利于其生活和学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问题所应遵循的基本考量,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瑜也不用改名。
原标题: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