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病住院期间,先后找人代写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不料,这两份代书遗嘱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纠纷,亲人对簿公堂。
近日,鄞州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代书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
前后两个月立的两份遗嘱大不相同
2010年10月,家住鄞州的陈老先生重病住院,在住院期间,陈老先生请他人代笔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在鄞州的新旧两处房产交给大女儿;自己名下公司共有5台运营车辆,其中三辆产权归小儿子,两台归自己母亲,公司运营收入亦归两人所有。写完后,陈老先生在遗嘱上签了字,陈老先生的妻子林某、大女儿以及陈老先生的哥哥作为见证人签字,代书人未签字。
时隔两个月之后,陈老先生再次请人代写遗嘱一份,对其财产作出了不同的安排。主要内容包括:鄞州的一处老房子给大女儿,另一处新房给小儿子;20万元现金供母亲养老所用;公司股权、财产权益归小儿子享有;本人之前的一切遗嘱作废。
遗嘱写完后,陈老先生在该份遗嘱上签字,代书人签字,并由另一案外人作为见证人签字。遗嘱一式两份,由陈老先生及妻子林某各保管一份。几个月后,陈老先生因病离世。陈老先生的母亲也于几年后过世。
第一份遗嘱无代书人签字,无效
2018年5月,陈老先生的几位继承人发生纠纷,大女儿作为原告将其他几位继承人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根据第一份遗嘱,继承陈老先生的新旧两处房产。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林某及小儿子答辩称,原告持有的第一份遗嘱是无效的。该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是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且在该份遗嘱作出之后,被继承人另行签署了第二份遗嘱,该份遗嘱系有效遗嘱。
其他被告均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及被告均持有陈老先生的遗嘱,故依据哪一份遗嘱发生继承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现在,原告持有的遗嘱,无代书人签字,见证人均系继承人,故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而第二份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两份遗嘱均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份遗嘱形成较晚,且约定了之前所有的遗嘱作废,故应该按照第二份遗嘱发生继承,依法判决涉案的位于鄞州区的老房子由原告继承。
说法
代书遗嘱这样写才有效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不少老人受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限制,往往会采用代书遗嘱。
法官提醒,代书遗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需要提醒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另外,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涉案的两份遗嘱,均为代书遗嘱。第一份遗嘱既无代书人签字,见证人又系继承人,因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宁波晚报首席记者王颖 通讯员尹杉)
原标题:代书遗嘱怎样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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