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七旬老太陈某在小区附近散步时,被一条金毛猎犬惊吓倒地,摔成八级伤残。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将这条金毛猎犬的主人罗婷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赔11万余元。
那么,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此案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小编天法小新,今天就带您来关注此案。
被狗惊吓摔成八级伤残
七旬老太陈某每天早上有散步的习惯,2016年6月30日早上6时,陈某像往常一样在其居住的雅林园小区附近散步。
此时,一条高个金毛猎犬突然“嗖”的一下向陈某靠近,陈某受到惊吓,下意识地向旁边急闪,因没站稳而摔倒在地。
饲养这条金毛猎犬的是居住在附近一位叫罗婷的居民,当天早上是罗婷母亲帮其牵着在小区内遛狗。
陈某摔倒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12日住院期间,罗婷为陈某垫付费用共计1.1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内固手术后,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期为5个月左右,护理期3个月左右,营养期2个月左右。
该担何责双方各执一词
陈某出院后,与罗婷就医疗赔偿费一事,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17年4月1日,陈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罗婷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婷赔偿陈某共计112468.8元,其中医疗费7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残疾赔偿金8446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护理费10440元、交通和住宿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955元、营养费36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万元赔偿金)。
被告罗婷辩称,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原告,原告是见到了她饲养的宠物犬受到惊吓导致摔伤,但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亦已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1.1万元,应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同时,原告陈某的部分诉求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
法院判决各担50%责任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摔倒是否与被告罗婷的母亲遛狗有关,罗婷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宠物犬当时有主动接近原告情形,致使原告遭受惊吓、站立不稳而摔倒。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摔倒系被告犬只惊吓所致,故被告作为该狗饲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同时,原告受到惊吓摔倒的原因,固然有受到被告管理的狗而产生惊吓的成分,但亦有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发现狗时,狗已在身边而产生惊吓的原因。综合考虑后,在责任划分上,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则被告应支付的各项赔偿款为110703.8元÷2=55351.9元,再扣除被告已经承担的11000元为44351.9元。
天心区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罗婷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44351.9元。
“狗主人”玩失踪被列入失信名单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天法小新透露,他们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罗婷,罗婷总是以不同的理由拒不来法院履行法定义务。
执行法官对罗婷的个人帐户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执行申请人申请,天心法院已依法将罗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官在此再次督促被执行人罗婷尽快到天心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天法小新了解到,被执行人罗婷,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九都村塘村村民组。
市民朋友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婷下落和财产线索,请及时和天心区法院执行局联系。
联系人:蔡法官电话:0731—85890303
原标题:老太被狗惊吓摔成伤残 狗主人玩失踪被列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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