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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位老母亲被儿子赶出家门 公堂上两方大打出手
稿源: 宁波晚报   2019-05-13 18:17:00报料热线:81850000

  母亲节刚过,康乃馨还没有谢,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哀伤的故事:年近90的老母亲被儿子赶出了家门。为此,母亲和儿子竟两次对簿公堂。

  儿子将老母亲“赶”出家门

  王老太在亲人的搀扶下走进了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一接过工作人员递上的茶水就老泪纵横。

  老太有过两段婚姻。她和第一任丈夫生育了三个女儿,50年前,前夫去世后,前夫婚前的两间楼房,一直没有被继承。前夫去世后,老太再婚,生育了儿子孙强(化名)。

  15年前,孙强经过申请,由当地村委会确定,取得了两间楼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孙强。之后,王老太一直和儿子孙强共同生活。

  由于年近九旬听力不好,加上行动缓慢,王老太渐渐成了儿子的累赘。孙强经常对母亲恶言相向,给吃冷菜冷饭,稍有口角便动手推搡母亲。

  去年,眼看两间老楼屋面临拆迁,孙强也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王老太担心,房子拆迁了,儿子又不孝敬自己,以后自己会落到没地方住的悲惨下场。于是,她提出,要分享部分拆迁权益。这招来了孙强的痛骂和侮辱。

  “靠儿子养老是不可能的了。”无奈之下,老太和女儿们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登记在孙强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法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可是,全部诉讼请求都被法院驳回。

  败诉后,孙强愈发变本加厉地对待母亲,并以不享有涉案房屋任何权利为由将母亲赶出了家门。

  王老太只得住到了大女儿家里,孙强也从未去探望。

  王老太整日郁郁寡欢,女儿和外孙对其非常孝顺,可仍然无法弥补内心的苦痛。

  对簿公堂竟大打出手

  在一位亲戚的提醒下,王老太突然记起3年前,孙强曾将涉案房屋中的其中一间“送”给自己并写有一份《家庭协议书》。她翻箱倒柜找到了那份协议书。

  “想要个说法”的念头再一次在老人心里发了芽,可她又没钱请律师打官司,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短暂商议,受理了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陈晓燕律师作为其援助律师介入此案。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一个月后,王老太再次提请诉讼。要求判令:协议有效,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拆迁权益。

  母子俩第二次对簿公堂。孙强称,这份协议书无效,而且这份协议系赠与合同,不动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有权予以撤销。同时,他提起了反诉,要求撤销《家庭协议书》。

  援助律师予以反驳,协议书合法有效,意思表达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最主要的是,被告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孙强作为王老太的儿子,对王 老太负有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义务,不能撤销。

  庭审结束后,孙强的妻女和王老太的女儿发生了激烈地争吵,双方也因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被行政拘留5天。而当他们大打出手时,老太虚弱地靠着法庭的立柱无语凝噎。

  最后,法院判决,这间60平米的房屋所有权归老太所有,房屋相关的拆迁权益也归王老太享有,驳回了孙强的一概诉请。

  “案子虽然有了判决结果,可是老太的母子关系却雪上加霜。老人虽有一间房子作为老来的保障,心里却始终有个大口子。”工作人员感慨,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可是,一些子女却枉顾养育之恩,将年迈的父母当做累赘,实在是有违人伦。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宋文军 郑晓红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一位老母亲被儿子赶出家门 公堂上两方大打出手

稿源: 宁波晚报 2019-05-13 18:17:00

  母亲节刚过,康乃馨还没有谢,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哀伤的故事:年近90的老母亲被儿子赶出了家门。为此,母亲和儿子竟两次对簿公堂。

  儿子将老母亲“赶”出家门

  王老太在亲人的搀扶下走进了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一接过工作人员递上的茶水就老泪纵横。

  老太有过两段婚姻。她和第一任丈夫生育了三个女儿,50年前,前夫去世后,前夫婚前的两间楼房,一直没有被继承。前夫去世后,老太再婚,生育了儿子孙强(化名)。

  15年前,孙强经过申请,由当地村委会确定,取得了两间楼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孙强。之后,王老太一直和儿子孙强共同生活。

  由于年近九旬听力不好,加上行动缓慢,王老太渐渐成了儿子的累赘。孙强经常对母亲恶言相向,给吃冷菜冷饭,稍有口角便动手推搡母亲。

  去年,眼看两间老楼屋面临拆迁,孙强也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王老太担心,房子拆迁了,儿子又不孝敬自己,以后自己会落到没地方住的悲惨下场。于是,她提出,要分享部分拆迁权益。这招来了孙强的痛骂和侮辱。

  “靠儿子养老是不可能的了。”无奈之下,老太和女儿们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登记在孙强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法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可是,全部诉讼请求都被法院驳回。

  败诉后,孙强愈发变本加厉地对待母亲,并以不享有涉案房屋任何权利为由将母亲赶出了家门。

  王老太只得住到了大女儿家里,孙强也从未去探望。

  王老太整日郁郁寡欢,女儿和外孙对其非常孝顺,可仍然无法弥补内心的苦痛。

  对簿公堂竟大打出手

  在一位亲戚的提醒下,王老太突然记起3年前,孙强曾将涉案房屋中的其中一间“送”给自己并写有一份《家庭协议书》。她翻箱倒柜找到了那份协议书。

  “想要个说法”的念头再一次在老人心里发了芽,可她又没钱请律师打官司,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短暂商议,受理了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陈晓燕律师作为其援助律师介入此案。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一个月后,王老太再次提请诉讼。要求判令:协议有效,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拆迁权益。

  母子俩第二次对簿公堂。孙强称,这份协议书无效,而且这份协议系赠与合同,不动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有权予以撤销。同时,他提起了反诉,要求撤销《家庭协议书》。

  援助律师予以反驳,协议书合法有效,意思表达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最主要的是,被告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孙强作为王老太的儿子,对王 老太负有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义务,不能撤销。

  庭审结束后,孙强的妻女和王老太的女儿发生了激烈地争吵,双方也因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被行政拘留5天。而当他们大打出手时,老太虚弱地靠着法庭的立柱无语凝噎。

  最后,法院判决,这间60平米的房屋所有权归老太所有,房屋相关的拆迁权益也归王老太享有,驳回了孙强的一概诉请。

  “案子虽然有了判决结果,可是老太的母子关系却雪上加霜。老人虽有一间房子作为老来的保障,心里却始终有个大口子。”工作人员感慨,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可是,一些子女却枉顾养育之恩,将年迈的父母当做累赘,实在是有违人伦。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宋文军 郑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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