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胡某某乘坐湘AY5868大巴车从长沙回张家界市,当车辆行驶至张家界市西溪坪路段时,胡某某因下车地点问题与大巴车司机发生争执。随后,胡某某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大巴车偏离了正常行驶路线。
案发时,车上载有乘客数十人,且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胡某某的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已经造成了高度危害。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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