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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不变 宁波今年粮食产销政策出台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6-11 09:03: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记者孙吉晶

  记者今天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今年粮食产销政策出台。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把稳住粮食生产作为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大力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着力推动我市粮油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全面完成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60万亩、总产量64万吨的目标任务。

  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出发,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流转机制创新、项目示范带动,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50元。

  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价外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严格执行省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中甬优系列籼粳杂交水稻最低收购价保持去年水平。严格落实粮食订单政策,稳定订单数量,规范操作程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早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为每50公斤补贴15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实行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价外补贴为每50公斤75元。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同级财政给予贴息。

  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补贴政策保持不变。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

  加大耕地地力保护支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着力推动“藏粮于地”。

  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等,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补贴标准不变 宁波今年粮食产销政策出台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6-11 09:03:00

  中国宁波网记者孙吉晶

  记者今天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今年粮食产销政策出台。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把稳住粮食生产作为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大力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着力推动我市粮油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全面完成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60万亩、总产量64万吨的目标任务。

  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出发,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流转机制创新、项目示范带动,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50元。

  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价外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严格执行省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中甬优系列籼粳杂交水稻最低收购价保持去年水平。严格落实粮食订单政策,稳定订单数量,规范操作程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早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为每50公斤补贴15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实行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价外补贴为每50公斤75元。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同级财政给予贴息。

  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补贴政策保持不变。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

  加大耕地地力保护支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着力推动“藏粮于地”。

  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等,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