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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卖房的事宁波这家人天天吵 结果房子没卖还损失近20万
稿源: 宁波晚报   2019-08-15 18:54:08报料热线:81850000

  “我房子都没交易,中介怎么能追着我讨中介费?”日前,一位曾大姐来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司法所,郁闷又气愤。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告诉曾大姐:他们还真能问你讨中介费。

  登记卖房,迅速成交

  曾大姐老家农村,和丈夫老高靠着辛苦勤俭攒下存款,于2016年在镇海新城向拆迁户买下一套面积130平方的白坯安置房,产权人只写了曾大姐名字。

  入住2年多,还是感觉不适应。最大的问题是:两夫妻住惯了宁静的农村,觉得在新小区遇到各种“吵”。比如,楼上楼下邻居偶尔会吵;比如临街商铺叫卖声会吵;比如凌晨垃圾分类车进行垃圾分装时会吵……曾大姐有点神经衰弱,一旦被吵到就难以入睡。

  7月中旬的一天,曾大姐跟老高抱怨“这个小区住着太吵,不如卖了这套,再换套房子吧”,老高随口答应了。

  风风火火的曾大姐当天下午就去了房屋买卖中介,说要卖房。中介问她要来房产证做了出售登记。

  第三天,就有一位叶姓买主上门看房。小叶看了房子以后觉得挺满意的,虽然是拆迁小区,但地段不错、房龄新、学区也好。

  很快,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小叶和曾大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房屋总价260万。定金20万,在10日内付清,余款在10月1日前付清,中介费由买方全额承担。

  小叶也是个急性子,签约当天,就将20万定金打到了曾大姐的账户上。

  买不好新房,家里鸡飞狗跳

  曾大姐想着只要钱在手上,还怕买不到称心如意的住房吗?

  在签订了卖房合同后,她去各个房屋中介转了转,想买套二手房再搬过去。不料看了一星期,越看越慌,因为她觉得满意的价格都高,价钱过得去的又看不上眼,新开的楼盘都要至少等上两年才能入住。这下子,家里闹得鸡飞狗跳。

  丈夫老高觉得曾大姐没有和自己商量价格就卖了房子,很生气;她的父母和公婆也觉得她过于冲动,怎能没有找好新住房,就武断卖了旧房;连女儿都觉得妈妈只是住不习惯城市社区,住惯后就没问题了,卖房确实不应该……于是家里鸡飞狗跳,天天吵架。

  赔了定金,中介还追讨中介费

  曾大姐思虑再三,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房屋中介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求。中介公司非常意外,劝说曾大姐:已经签约的买卖合同如果毁约,是要双倍赔偿定金的,也就是再赔偿20万给买主。买主小叶也不同意解约。但曾大姐和家人坚持不卖房了,愿意赔偿损失。

  通过协商,7月30日,曾大姐退还给小叶20万定金,并再赔偿给小叶19万违约金。不到两周时间,因为曾大姐的一时冲动,损失了19万。

  但事情还没完。中介公司对曾大姐说:“你中介费没付呢,规定中介费额度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我给你打个折扣,按照2.5%收,你还要付给我6.5万元中介费。”

  曾大姐大吃一惊,觉得自己买卖根本没成,哪来的中介费?而且就算要付中介费,原来也约定是由买方小叶付的,怎么会问自己要中介费呢?

  中介却觉得:交易不成是因为曾大姐的单方面毁约,中介已经按照曾大姐的需求找到了买方,并主持了买卖合同的签订。而且由于曾大姐的反复,中介额外又做了很多工作。中介方并无过错,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双方多次沟通,依然争执不下。

  由于曾大姐的房产证还在中介公司,中介要求她支付中介费后再退还房产证。万般无奈的曾大姐找到了澥浦司法所需求帮助。

  司法所:曾大姐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曾大姐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是毋庸置疑的。而在这里,中介方通过牵线搭桥,已经促成双方签订合同了合同,本次房屋买卖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全在曾大姐。但考虑到曾大姐因一时冲动,已经承担了19万元的赔偿责任,调解人员想给双方做做工作,能把中介费尽量减少,让双方都满意。

  调解工作人员考虑到,一个完整的中介服务,一般都包括为提供房源、看房选房提供专业意见、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协助产权过户、办理按揭手续、房屋交付等后续手续。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中介的后续过户工作也就不存在了,虽然是曾大姐的行为造成的,但也应考虑中介提供的服务与报酬的相对性,酌情减少中介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通过对双方的大量调解工作,近日双方达成和解。曾大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000块中介费,中介公司返还给她房产证,终于解决了这场房屋买卖违约闹剧。

  司法所调解员分析:在曾大姐卖方这事上,涉及两个合同。

  一个是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就是曾大姐不明白的中介费的这份合同,这个叫做“居间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买房卖房是大事,必须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切不可一时冲动。曾大姐卖房后又后悔,短短两周就损失近20万,都是冲动惹的祸。建议市民买房卖房前,都要慎重考虑,签订合同后,遵循契约精神。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为了卖房的事宁波这家人天天吵 结果房子没卖还损失近20万

稿源: 宁波晚报 2019-08-15 18:54:08

  “我房子都没交易,中介怎么能追着我讨中介费?”日前,一位曾大姐来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司法所,郁闷又气愤。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告诉曾大姐:他们还真能问你讨中介费。

  登记卖房,迅速成交

  曾大姐老家农村,和丈夫老高靠着辛苦勤俭攒下存款,于2016年在镇海新城向拆迁户买下一套面积130平方的白坯安置房,产权人只写了曾大姐名字。

  入住2年多,还是感觉不适应。最大的问题是:两夫妻住惯了宁静的农村,觉得在新小区遇到各种“吵”。比如,楼上楼下邻居偶尔会吵;比如临街商铺叫卖声会吵;比如凌晨垃圾分类车进行垃圾分装时会吵……曾大姐有点神经衰弱,一旦被吵到就难以入睡。

  7月中旬的一天,曾大姐跟老高抱怨“这个小区住着太吵,不如卖了这套,再换套房子吧”,老高随口答应了。

  风风火火的曾大姐当天下午就去了房屋买卖中介,说要卖房。中介问她要来房产证做了出售登记。

  第三天,就有一位叶姓买主上门看房。小叶看了房子以后觉得挺满意的,虽然是拆迁小区,但地段不错、房龄新、学区也好。

  很快,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小叶和曾大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房屋总价260万。定金20万,在10日内付清,余款在10月1日前付清,中介费由买方全额承担。

  小叶也是个急性子,签约当天,就将20万定金打到了曾大姐的账户上。

  买不好新房,家里鸡飞狗跳

  曾大姐想着只要钱在手上,还怕买不到称心如意的住房吗?

  在签订了卖房合同后,她去各个房屋中介转了转,想买套二手房再搬过去。不料看了一星期,越看越慌,因为她觉得满意的价格都高,价钱过得去的又看不上眼,新开的楼盘都要至少等上两年才能入住。这下子,家里闹得鸡飞狗跳。

  丈夫老高觉得曾大姐没有和自己商量价格就卖了房子,很生气;她的父母和公婆也觉得她过于冲动,怎能没有找好新住房,就武断卖了旧房;连女儿都觉得妈妈只是住不习惯城市社区,住惯后就没问题了,卖房确实不应该……于是家里鸡飞狗跳,天天吵架。

  赔了定金,中介还追讨中介费

  曾大姐思虑再三,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房屋中介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求。中介公司非常意外,劝说曾大姐:已经签约的买卖合同如果毁约,是要双倍赔偿定金的,也就是再赔偿20万给买主。买主小叶也不同意解约。但曾大姐和家人坚持不卖房了,愿意赔偿损失。

  通过协商,7月30日,曾大姐退还给小叶20万定金,并再赔偿给小叶19万违约金。不到两周时间,因为曾大姐的一时冲动,损失了19万。

  但事情还没完。中介公司对曾大姐说:“你中介费没付呢,规定中介费额度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我给你打个折扣,按照2.5%收,你还要付给我6.5万元中介费。”

  曾大姐大吃一惊,觉得自己买卖根本没成,哪来的中介费?而且就算要付中介费,原来也约定是由买方小叶付的,怎么会问自己要中介费呢?

  中介却觉得:交易不成是因为曾大姐的单方面毁约,中介已经按照曾大姐的需求找到了买方,并主持了买卖合同的签订。而且由于曾大姐的反复,中介额外又做了很多工作。中介方并无过错,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双方多次沟通,依然争执不下。

  由于曾大姐的房产证还在中介公司,中介要求她支付中介费后再退还房产证。万般无奈的曾大姐找到了澥浦司法所需求帮助。

  司法所:曾大姐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曾大姐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是毋庸置疑的。而在这里,中介方通过牵线搭桥,已经促成双方签订合同了合同,本次房屋买卖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全在曾大姐。但考虑到曾大姐因一时冲动,已经承担了19万元的赔偿责任,调解人员想给双方做做工作,能把中介费尽量减少,让双方都满意。

  调解工作人员考虑到,一个完整的中介服务,一般都包括为提供房源、看房选房提供专业意见、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协助产权过户、办理按揭手续、房屋交付等后续手续。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中介的后续过户工作也就不存在了,虽然是曾大姐的行为造成的,但也应考虑中介提供的服务与报酬的相对性,酌情减少中介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通过对双方的大量调解工作,近日双方达成和解。曾大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000块中介费,中介公司返还给她房产证,终于解决了这场房屋买卖违约闹剧。

  司法所调解员分析:在曾大姐卖方这事上,涉及两个合同。

  一个是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就是曾大姐不明白的中介费的这份合同,这个叫做“居间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买房卖房是大事,必须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切不可一时冲动。曾大姐卖房后又后悔,短短两周就损失近20万,都是冲动惹的祸。建议市民买房卖房前,都要慎重考虑,签订合同后,遵循契约精神。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