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奉路(环城西路—三孔碶桥)拓宽改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鄞奉路(环城西路—三孔碶桥)拓宽改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奉化江,南至杭甬高速,西至南塘河,北至南塘河支河。具体门牌地址:鄞奉路885号(部分)、鄞奉路895号、鄞奉路911号、鄞奉路917号、鄞奉路917号旁、鄞奉路934号、鄞奉路947号、鄞奉路350号、丁家街1号、鄞奉路882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54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住宅签约期限为60日,非住宅签约期限为90日;搬迁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住宅搬迁期限为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18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联丰路(机场路—薛家路)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联丰路(机场路—薛家路)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机场路,西至薛家路。具体门牌地址:联丰中路298号部分(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为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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