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院供图
战“疫”取得阶段性成果,企业纷纷复工。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不少企业可能碰到一些实际问题,如劳动者工作期间感染,是否算工伤;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合理合法应对;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依法审理相关纠纷等等。日前,江北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琴娜接受记者采访,回答了8个相关问题。
记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周琴娜: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经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记者:企业停工停产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
周琴娜: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记者: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周琴娜:因疫情防控被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劳动者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记者:因疫情防控,职工在隔离期或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周琴娜: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记者: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职工如以疫情仍存在为由拒绝返岗,企业应如何处理?
周琴娜:首先,企业应为复岗职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积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记者:企业在此期间应如何灵活采取用工措施?
周琴娜:受疫情影响,企业可能面临各种困难,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在用工方面应更加灵活,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注意与工会等组织密切沟通,共同渡过难关。
记者:特殊时期,如发生劳动争议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有特殊的审理原则?
周琴娜: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将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记者:对特殊时期发生的劳动争议等纠纷,人民法院推出了哪些有利于当事人的审判措施?
周琴娜: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双方的利益。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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